简介:法心理学领域已经以某种形式存在了近一百年。本文简要介绍了20世纪的法心理学,并指出事实上已存有两次法心理学运动,一次发生在20世纪前三十几年,另一次发生在20世纪的最后三十几年。尽管存有这些运动,但是为什么法心理学运动对法学影响甚微呢(心理学亦如此)?如果不去考虑——以及回答——此问题,可能就会导致运动的消亡。然而鉴于法律对个人以及社会的(影响)力,把心理学应用到法律仍是评价法律是正确有效的以及确保心理学的研究能够影响法律的重要和有益的方法。本文讨论了到目前为止,可能导致法心理学运动相对失败的十二个原因。在探讨它们,并反思为此领域带来一些成就的因素之后,本文还讨论了可能对确保法心理学领域持续的活力和影响力有所帮助的方法和策略。
简介: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同时公民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对推进依法行政,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胡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指示,对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简介:共犯从属性立场的坚实贯彻,有利于一些疑难、争议问题的妥当解决.共犯具有实行从属性,且其犯罪性和可罚性低于正犯,预备犯又极其例外地被处罚且处罚很轻,因此预备共犯不罚.自杀行为缺乏法益保护对象,不违法.根据共犯的限制从属性原理,参与自杀不成立犯罪.参与自杀的性质不同于以教唆、欺骗方式的杀人间接正犯,也不同于受嘱托杀人.教唆之罪与正犯实行之罪不同,但具有实质重合性的,正犯“实行过限”时,教唆犯和正犯罪名不一致,教唆犯因责任主义仅成立教唆之罪名;正犯“实行不足”时,一般来说教唆犯和正犯罪名一致,因为教唆犯从属于正犯的客观不法,个别情况下由于刑法特别规定(比如结果加重犯)以及罪名之间性质的特殊性,教唆犯可成立教唆之重罪,正犯仅成立实行之轻罪.
简介: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是在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与现实需要所形成的检察指导创新形式,应强化监督指导作用,并协调其与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关系。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具有法律适用的指导意义,但应进一步加强"参照"效力的配套运行机制。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不是判例和司法解释,但与刑法规范、刑法司法解释一同形成刑法适用的三个层次。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布主体应当多元化,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与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强化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和范围,突出典型性、指导性等要求,深化检察监督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