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亲手犯的理论来源于限制间接正犯,概念来源于宾丁.目的犯作为亲手犯一种,与构成要件的形态相关联.从构成要件的外部形态观察,目的作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欠缺目的不具有征表违法性;从规范形态上考察,目的与违法性具有关联,反映了行为无价值的立场.目的犯在亲手犯归属中属于实质的亲手犯.
简介:据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披露。一些地方党政干部、司法干警充当了黑势力的“保护伞”和后台。
简介:本文从湖北省襄樊市黑恶势力犯罪特点、公安机关采取的有效打击措施方面进行了分析,对下一步深化专项治理工作提出了意见。
简介:徐州地区地处苏鲁豫皖四省交界,交通运输发达,人员密集。流动量大。同时,受历史上“尚武重义”的影响,民风强悍,暴力型犯罪一直较为突出。其中,以黑恶势力犯罪为主的有组织犯罪比较活跃,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受利益驱动,滋生黑恶势力犯罪的土壤和因素不同程度存在.逐渐产生了地域称霸型、农村宗族型、
简介:徐留成在《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9期撰文认为,身份犯是一类犯罪,并非指一类犯罪人。作为一类犯罪的身份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以实施犯罪的行为者在行为时所具有的刑法身份为定罪要件或法定量刑情节的犯罪。刑法身份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个人要素或一定的单位附属条件。包括自然人刑法身份与单位刑法身份。类罪特征、
简介:一死刑犯就要被执行。行刑官对死刑犯说:“你知道我将怎样处决你吗?猜对了,我可以让你死得好受些,给你吃个枪子。要是你猜锚了,那就对不起了,让你尝尝上绞刑架的滋味。”行刑官想:”反正我说了算,说你对你就对,说你错你就锚”。没想到死刑犯聪明的回答,使得行刑官无法执行死刑,这个死刑犯绝处逢生。这个死刑犯是怎样回答的?
简介:
简介:转化犯是我国刑法所独有的名称,是对犯罪行为发生转变后罪数形态的概括。转化犯的提出拓展了刑法罪数形态的理论,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转化犯应限于故意犯罪之间的转化,且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转化犯。
简介:10月15日至16日,山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打黑除恶领导小组组长王建明,省长助理、公安厅厅长、省打黑除恶领导小组副组长刘杰专门组织召开会议,对进一步推进全省尽快形成“打黑除恶”高压态势提出明确要求。
简介:危险犯既遂标准的确定是危险犯停止形态研究的核心.从危险犯的构成特征看,危险犯的既遂是指当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一定的抽象危险后,行为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消除这种危险状态,以致使该危险状态脱离行为人自力控制而使受保护法益产生具体危险的犯罪停止形态.以此为基础,对有关危险犯未遂的一些问题和危险犯中止的认定标准应作新的阐释.
简介:<正>犯点儿小错,长个记性,这样孩子才明白自己应该做什么,怎么做。早上临出门时,我再次提醒儿子:"书本文具都收好了吗?"儿子很不耐烦:"收好啦!收好啦!真是口罗嗦!"事实上,我已经发现他的语文书和练习册落在抽屉里,但我不动声色,硬是没告诉他。
简介:由于目的犯中犯罪目的的难证明性和侵犯人权的可能性,其地位遭到司法界和理论界的广泛质疑。本文通过分析目的犯与四种定罪机制的关系,肯定了目的犯在定罪中的重要地位,并提出通过规定犯罪目的的基础事实和设置兜底罪等方法,对目的犯进行完善。
简介:为了根治黑恶势力犯罪,及早改变目前打黑工作被动出去的局面,公安机关有必要着手进行“打黑除恶”工作长效机制的规划和建设,构建一个针对黑恶势力的主动进攻型机制。
简介:黑恶势力是威胁我国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在现代刑法理念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效性与合法性面临着诸多诘问,主要包括:严刑峻法难以实现震慑犯罪的目的;"严打"与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违背;"黑社会性质组织"定义不明,容易造成打黑的扩大化。为减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负面效应,司法部门应严格坚持刑法谦抑原则、坚守罪刑法定主义的底线、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本质。
简介:中止犯作为一种特殊、复杂的犯罪形态,一直是理论聚讼的焦点。实践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探索。一是行为如果发生在内部关系错综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如何把握?二是在犯罪人已完成了危险犯的实行行为,但实害犯的犯罪结果并未发生。在此情况下,犯罪人自动采取措施,并且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出现,其性质应如果认定,是构成危险犯的既遂,还是构成犯罪中止?若构成犯罪中止又是构成危险犯的中止还是实害犯的中止?
简介:对死刑犯器官捐赠问题进行探讨,主要从器官移植的民法概述、死刑犯人权的国际法保护与其人格尊严的国内法保护三方面入手。在目前情况下,国家立法机关应该进一步完善器官捐赠的相关立法。将死刑犯器官捐赠相关的问题明文规定并形成相配套的法律体系,既能够保障死刑犯自身的基本人权,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和伦理。
简介:抽象危险犯应当被节制。抽象危险犯节制的原因主要在于,法益侵害性质决定的犯罪本质所决定的,节制抽象危险的拟制性的需要,排除不具有向实害转化的抽象危险行为的需要,抽象危险行为的实质违法性的结构决定的以及刑法的谦抑性的要求。抽象危险犯节制的学说有排除单纯违法秩序的行为、反证、排除无具体危险可能性的行为、排除无法益风险的行为等学说。抽象危险犯节制的立法设计主要有立法论限制、实质违法性限制、轻微不法限制以及中止犯限制。
简介: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实害的发生造成了客观的、现实的法益侵害危险,因而未遂犯的本质是一种具体的危险犯。那么,在因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具体性危险而否定具体危险犯既遂的场合,行为尚停留在着手之前的抽象危险阶段,至多只成立犯罪预备;同理,在因不具有法益侵害的抽象性危险而不成立抽象危险犯既遂的场合,行为处于抽象危险之前,是“法益保护前置化的前置化”,逸出刑法最前线。因此,危险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论目的犯为亲手犯
斩草除根 除恶务尽
有黑必打 除恶务尽
浅谈徐州市打黑除恶工作
身份犯新论
死刑犯
中国北方犯�
转化犯构成新论
山西公安机关迅速形成“打黑除恶”高压态势
危险犯停止形态研究
允许孩子犯点儿小错
论目的犯的地位
试论吸收犯及其存废
构建“打黑除恶”主动进攻型机制的几点思考
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特征及其法治要求
中止犯及相关问题初探
莫犯常识性错误
论死刑犯器官捐赠
论抽象危险犯的节制
危险犯犯罪形态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