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实践中,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的大多数执法行动均是通过暂缓起诉协议(DPAs)或不起诉协议(NPAs)和解结案的。但是,在联邦监管机构考虑使用缓起诉协议(DPAs)或不起诉协议(NPA)进行协商之前,通常会权衡企业是否愿意与执法机关潜在的调查进行合作,以及是否促进并提升了企业的合规文化。正如本文展示的,合作与合规并不总是与遭受FCPA审查风险企业的最佳利益相融合。合作往往意味着要求企业律师确定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如果这些个人在单独的行动中受到纪律处分或被起诉,由此造成的后果可能导致企业内部的个人和律师之间的互不信任,企业内部沟通的崩溃,造成不公平待遇的感觉以及不适当的风险规避举措,而所有这些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均是不利的,并且可能阻碍企业维护守法文化的努力。事实上,这些并不是新问题,但由于监管机构经常以扩张方式解释FCPA,使得它们在FCPA背景下具有了特别意义。由于监管机构频繁地解释FCPA,而FCPA的复杂性与潜在行为的跨国性质,使得在允许的竞争性活动和不允许行贿之间经常出现模糊的界限。尽管许多企业最终可能认为合作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是可以解决的,但在设计企业内部的合规计划时,企业和企业内部的律师仍然认识到这些问题至关重要,监管机构也需要意识到,他们的执法政策可能会阻碍企业自我监管的努力。
简介:天鹅在水面上优雅地游动,似一位高贵的公主。然而,在人们看不见的水下,其两只脚蹼是在不断交替向前的。将天鹅的行为方式应用于日常警务工作中,便产生了“天鹅理论”和谐警务理念。大型活动安保,一直以来是世界各国安全工作的重点,现代化的发展促进了大型活动安保理念的嬗变。“天鹅理论”作为民本警务理念的表现形式,在价值高度上远远超过现存的安保理念。以“天鹅理论”指导大型活动安保常态路径建设,遵循“警民融合”原则,加强研判预警及危情干预,引导大众形成大型活动安全意识,健全多元主体参与的安保治理体系,实施积极的违法犯罪追究制度等,实现安全管理目标与活动效益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