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前我国对消费者的保护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与《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商标法》、《电信条例》以及《刑法》等各部门法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的。这些法律法规以《消法》为基本法,形成了一个初步的法律制度体系,共同保护市场中的消费者。根据对消费者保护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这些法律法规大致区分为: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公平交易方面的法律、消费品安全和卫生方面的法律、商品质量方面的法律、商品标示宣传方面的法律、物价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以及侵犯消费者权益救济方面的法律。以上这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体系对我国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发展,以往这些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也凸显出来.亟需进一步完善。
简介:一、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于1990年9月7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保护法〉的决定》修正,于2000年10月31日经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
简介:市法学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绿色发展共享发展法律保障理论研讨会”6月5日在天津大学召开。全国政协社法委副主任吕忠梅到会作专题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法学会会长散襄军出席并讲话。天津大学党委书记刘建平致辞。散襄军在讲话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为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指明了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全体人民的生活福祉。法学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深入开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理论研究、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简介:(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简介:厘清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的关系是完成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部分对接的基本步骤,也是促进新《环境保护法》实施的基础环节。因此,要实现两者完美对接,首先就需要辨析清"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的关系,对于两者的关系,我赞成其属于不同行为范畴的环境侵权。首先我从"生态环境"一词的不同解释出发,根据不同情况,应分别适用"生态环境""生态与环境""生态""环境"等词的理论更为合理;接着再从两者不同特征出发,从而理顺"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的关系;破坏生态是不同于污染环境的行为范畴,《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污染环境"的归责原则并不完全适用"破坏生态"的归责原则。
简介:(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