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造成假冒伪劣商品横行的根本原因在于无良商家违法成本过低和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因此应当从制度上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完善相关救济途径可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从而激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鼓励其与违法行 为作斗争。当司法救济的途径能够给消费者以便利,相关制度真正有效落实,职业打假者自然不愿意再冒风险,才会随之逐渐消失或者成为公力执法合作者。
简介:近几年,对"知假买假"者索赔,有的地方法院予以支持,有的地方法院则不予支持.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我国中的有关"消费者"基本法律特征的规定,使人们对"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产生歧义.所以,应尽快修改,以明确"消费者"的身份."知假买假"者作为"消费者"应该是确定无疑的,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卖假"者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支持"知假买假"者索赔可以刺激和鼓励广大消费者与不法销售者作斗争,制裁和惩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行为人,从而有效地遏制生产、售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通过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维护消费者权益,最终还可以起到净化市场的积极作用.
简介:"知假买假"是否受法律保护,不可一概而论,必须依相关法律规范具体解释。《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不以"欺诈行为"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知假买假受保护没有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则不同,对于惩罚性赔偿明确要求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在该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没有明确规定此处的"欺诈行为"不以行为人具有故意及相对人因此陷于错误为要件时,对其理解适用应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随便突破。相应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知假买假"不应受到保护。行政规章中对于"欺诈行为"的界定,与司法解释存在不一致场合,应以司法解释为准。惩罚性赔偿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往往不被承认,我国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如果有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内容,且涉及境外执行的,应注意可能存在的制度差异带来的障碍。惩罚性赔偿是在填补性赔偿之外的一笔额外金钱给付,是纯粹的以惩罚为目的的特别法定责任,不以权利人实际遭受损害为要件,具有独立性,可以与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被撤销场合)或者违约责任(在合同被解除场合)并用。欺诈行为除了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还可以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后者具有特殊性,应引起重视。
简介:摘要:假分数到底假在哪里呢?我们的教学提倡学生主动地提出问题,立足学生的认知冲突打破“套用定义,反复练习”的教学定势,让学生“知其假”更要“知其所以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