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目前的乡镇治理改革,是在30多年改革开放和城乡统筹背景下展开的。我国农村社会正在经历着快速现代化以及农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增强这一基本现状,是改革和完善乡镇治理机制的出发点。面对不断高涨的农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乡镇治理改革要完成两个主要任务:一是要在新形势下把国家的管理继续有效地延伸到农村社会的基层,实现农村社会的有效治理;二是要使广大的农民真正参与到乡镇治理过程中,提高乡镇公共事务的民主治理水平,增强乡镇社区的凝聚力。乡镇治理不能等同于乡镇党委和政府对乡镇事务的协调、管理和控制,乡镇治理机制不是乡镇管理体制,因此目前的改革重点是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有效地动员现有制度主体并吸纳新的参与力量,构建农民与政权有效互动的多元机制。
简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来源于英美法系的品格证据。在国外,社会调查员一般由专职利会工作者担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有两种形式:一是外聘型,即由社会团体来担当社垂调查主体,二是内聘型,即由法院来担当社会调查主体。时下,理论界对法院、检方、辩方、社圣组织承担社会调查主体都存在着一定争议。笔者认为,在当下控辩审的诉讼结构中,赞成暂由法蹋内部、合议庭成员之外人员组成社会调查主体。具体来说,在法院内部成立独立建制的社会调查豆办公室,选聘专职的社会调查员来担当社会调查的主要主体。这种暂行性的主体模式,随着司法倒革的进行。可逐渐转由社会组织担任。在这种情形下,建立我国社会调查主体应在选任资格、经黉保障、介入时间、调查对象四个方面进行考量。同时,要对专职社会调查员进行必要的管理和培训以保障队伍质量和调查水平,为做到调查的客观性、完整性,建议以调查表格的形式,取代主观,“比较强的调查报告,在相对独立的量刑阶段予以出示,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避免审判人员先入爿主的价值判断,保障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