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有人认为,儒家伦理是腐败的文化根源。本文针对这种观点进行驳难。首先,在“述旨”部分,就这种观点所涉及的儒家经典中的三章(《论语·子路》“叶公语孔子日”章、《孟子·尽心上》“桃应问日”章和《孟子·万章上》“象日以杀舜为事”章),本文陈述了历代注解中最值得重视的看法,以此作为分析相关问题的根据。其次,在“析理”部分,就持论者对这三章的过度诠释,本文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指出应当从美德伦理学的角度而非从义务论的角度去理解儒家思想,质言之,这三章都应当从“行乎中道”的角度去理解,而不能从抽象原则的角度去理解。最后,就持论者持论的不同层次,本文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圣人腐败论、伦理原则腐败论和文化心理腐败论是持论者持论的三个不同层次。前两个层次的漏洞比较明显,因此反驳也比较容易。比较特别的是第三个层次。通过对文化心理腐败论的仔细分析,本文指出,认为儒家伦理是腐败的文化根源的看法实际上以大公无私的观念为基础的,这可能是持论者自己没有意识到也不愿意承认的一点。相比之下,儒家思想所倡导的公不废私的思想则是一种更为平实、更值得欲求的伦理观念。
简介:<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当前以城市为重点的全面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给人们的生活、思想观念带来了深刻的变化。就青年的婚姻道德观来说,也出现了更新的趋势。第一、婚姻目的,由“传宗接代”型、“养儿防老”型向“爱情型”转化。在我国,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的婚姻目的一直比较突出。这主要是婚姻“将会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的旧的传统观念的影响。经济改革,观念更新,青年的婚姻目的正在向“爱情型”转化。据抽样调查统计,青年以爱情为目的建立的婚姻关系,一般说在城市占30%左右,在农村占15%左右,并在日益增多。就是原先经济发展比
简介:罗尔斯的契约论强调公民是正常而充分合作的社会成员,而且它还假定他们的种种天赋才能处于正常范围。在可行能力思路看来,由于这样一种契约主义的方法论,那些具有严重能力缺陷的人不能从正义原则中公平受益,他们甚至被排除在正义原则的选择过程之外了,因此这种理论没能真正保障每一个人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但在罗尔斯的契约论中,作为正常合作成员之基础的两种道德能力应当被理解为是每一个公民所拥有的,而正常能力的假定意在排除能力差异在原则选择过程中的影响,因而它反而是包容性的。在组织有序的社会中,有能力缺陷的人的一些特殊需要确实没有被当作一个基本正义问题来对待,但这一点乃是平等的政治自主性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