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指在坚持贯彻宪法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用以对上位法条款进行进一步的完善,解决当地实际问题的立法活动。地方创制性立法具有三个重要功能:一是中央立法的先驱者;二是能够为地方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基础和支撑;三是对地方立法功能的补充和完善。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完善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措施:明确地方专属立法权;以立法质量作为指标,并且从公民基本权利以及公平正义出发;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技术,扩大创新的立法空间。
简介: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频率最高和最基本的职权,但监督不力仍是地方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要从根本上扭转监督不力的现状有赖于监督机制的创新。地方人大监督作用的发挥,需要创新人大代表制度、党的领导体制、人大监督体制以及加强地方人大的组织建设。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功能与创新
地方人大监督职能与监督机制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