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根据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1998]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财务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建设单位设立财务机构问题。凡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没有条件设立财务机构的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二、经营性项目实行资本金办法后,有关会计核算及报表的编制应按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执行。三、关于在建设期间内,建设项目的存款利息收入和经营性项目的财政贴息资金的处理问题。对1997年底之前
简介: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审1998年度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决算的通知》(财其字[1998]638号)的规定,为切实做好本市1998年度地方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决算(以下简称“财务决算”)的编制、报送、审查和汇总工作,现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各部门、各区县、各建设单位在编市财务决算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决算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率[1996]145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199814号)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币地方国有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沪财基【1998127号)等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的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