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的信息权益保护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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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的信息权益保护探析

王晓侃1,王勇旗2,王琼1,王小平2

1河南机电职业学院,新郑,451191;2河南警察学院,郑州,450046

摘要:互联网信息时代的发展背景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更新与升级,网络用户朝着低龄化趋势发展,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已经开始接触互联网,并成为互联网信息的接收者与传递者。但未成年人在个人思维塑造等方面尚未成熟,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当他们在参与各类网络活动时,个人信息很容易被泄露与滥用,说明加强未成年人信息权益保护十分有必要。现阶段,在对未成年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还存在法律法规还未完善、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不足等问题,为此需要采取必要措施,以此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数字时代;未成年人;信息权益;保护

基金项目:2021年度河南省教育法治专项课题研究项目(2021-JYFZZXKT-093)

引言

伴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获取最新的实时资讯,人与人之间也实现了跨时空的互动与交流。在这个时代背景下,未成年人的网络用户群体呈现着逐年上升的趋势。据《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未成年人网民用户已达1.83亿人,在未成年人的普及率有94.9%。由此可知,未成年人已经成为互联网的重度使用者。但身处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通常经过各种方式泄露出去,受到非法侵害,为了让未成年人在健康的网络环境中成长,有必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信息权益保护。

一、我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由于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发展特性,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未成年人的信息权益保护问题,通常根据未成年人的敏感性、特殊性、成长性等方面决定。根据现有的法律,关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方式,分有统一立法模式、分散立法模式两种。我国使用的是分散立法模式,这可从一些针对个人权益规定的法律条文获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就是属于该类型,这些法律更具针对性,对未成年人的相关权益保护也更为详细。

其中,从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未成年人属于国家公民,同等受到宪法的保护。此外,有多部法律法规针对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方面,出台了相关的条例,详细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把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称之为敏感个人信息,如果需要处理相关信息,需要征求父母或者监护人的同意。同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曾在2022年3月14日发布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更加具体的要求[1]。根据上述分析可得知,尽管我国对未成年人信息权益保护,越来越得到重视,而且相关的法律构架也初见成效,但还处于概念层面,需要在相关法律条例中进一步细化与完善,以此实现对未成年人信息权益的真正保护。

二、我国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根据对我国未成年人信息权益保护现状的分析,尽管在近些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未成年人的信息权益保护,而且也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但不可避免存在着一些问题,这需要对问题作进一步分析,从而明确未来的改进方向。

1、缺乏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

我国在互联网监管方面,依旧采取立法为主、监管与技术手段为辅的模式。由此说明,在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中,立法仍占据重要位置。面对着较为复杂的互联网环境,个人信息的保护仍面临着巨大挑战,虽然我国已经积极采取多项措施用以解决相关问题,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保障,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现行的法律法规,数量较少、理论性较强、可操作性不高等问题的出现,促使其提升法律法规的规范性。

第一,相关的法律表述较为笼统,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大大提升执行的难度;目前的法律法规,大部分指出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是应尽的义务,但却未指出如果违反规定,会承担哪些后果,这就缺少了可操作性。第二,法律法规之间联系不足,无法形成系统的权益保护体系;由于我国采用的是分散式立法模式,相关的法律法规之间缺乏联系,当遇到实际问题时,各项法律无法形成联系,从而影响到法律的具体应用效果。第三,专业的法律法规执行起来难度高、适用范围有限;我国目前在对未成年人信息权益保护,主要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作为专门法律,但这些法律所处的法律位置较低,在有些时候无法发挥其作用,说明适用范围存在限制,无法从根本上实现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的有效保护[2]

2、行政执法的监管力度不足

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已经确定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明确了相关监管部门的义务与责任。对于违反相关法律的情况,也做出了具体法律裁定。但在数字时代的发展背景下,各大网络运营商本应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担负起应尽的义务与责任,但遇到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冲突的情况时,有些运营商秉持着实现经济利益的目的,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用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当面临着此类违法情况,法律应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还有许多影响监管效果的问题出现。

首先,是没有专业的监督管理机构。《个人信息保护法》曾规定,国家的网信部门、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拥有具体的管理职责。但是这三个部门之间的工作缺乏具体的联系,主要一个专业的监督管理机构,搭建起部门之间合作的桥梁。其次,缺少监管体系的正确引导,这主要表现在互联网治理中“先发展,后治理”的思路,导致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只注重出现事故后的整治与处罚,而忽略了出现问题的源头,这在约束相关的互联网企业行为方面,尚未取得明显的作用与效果。最后,缺少严苛的监管措施,导致行政执法的力度不够,具体表现在我国监管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主要以“ 曝光”作为解决问题的措施,最多只是一些柔性政策的处罚。违法成本不高,以致于减弱了法律的约束力,这也是出现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之一。

3、监护人同意机制尚未运用到位

由于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对信息的判断能力略显不足,以致于需要得到父母、监护人对信息的权益保护。以《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为代表,已经有针对监护人的知情同意的具体规定。实施监护人同意机制,主要是为了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自身利益,也能弥补未成年人在思想、行为能力等方面的不足[3]。但从法律角度出发,即使已经有法律条例对监护人同意进行规定,但具体的操作方式、验证手段还尚未明确,这导致在知情同意的认定方面,出现运用不到位的情况。

三、数字时代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建议

1、健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在健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方面,这是一项“持久战”,需要进一步强化专门法的制定与完善,保证有法可依。受我国立法模式的影响,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法还在初级阶段,相关的规定还需要经过实践论证,在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仍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同时,因为未成年人的年龄涵盖范围广、跨度大,如果只是笼统的将其界定为“未成年人”,将无法体现法律的完善。未成年人包含婴儿期、幼儿期、学龄期、青春期的几个重要阶段,在制定相关法律体系时,应根据不同阶段的特点,制定出更加细致的法律。同时,我国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列入了工作计划,在此期间也要对相关条例进行修订与完善,给予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

2、强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监管力度

在数字时代的背景下,为了让未成年人信息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还应当从多个角度强化个人信息的监管力度。首先,建立相对权威的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监管机构,只有在具体的监督管理实践工作中,提升对未成年人信息监管的要求,并在公安、教育、新闻出版等多个部门的统筹合作中,实现专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作用。其次,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转变监督管理理念、创新监督管理工作方式,把信息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与手段,通过大数据分析具体的风险来源,从根本上遏制侵权事件的发生。另外,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互联网企业,自主参与到网络信息权益保护活动中,从行为上约束相关的网络运营商。

3、丰富监护人同意制度的具体规则

对监护人同意制度的完善,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信息权益。首先,可根据不同的应用场景,对监护人同意方式进行等级划分;以“场景完整性理论”作为基础,在低风险场景中,不需要征得监护人的同意,而中、高风险则需要监护人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确认与同意,该模式在一些互联网游戏验证中应用得较为广泛。[4]其次,当面临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之间的冲突时,要在保证未成年人具备正当权益的前提下,再进行适当的监护。最后,随着科学技术手段的升级,在实施监护人同意制度期间,也可以优化现有的验证模式。例如,可通过语音、视频等方式进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更新与改良。

总结:综上所述,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其在良好的互联网环境中健康成长,需要注重对未成年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权益,个人信息权实质上是体现新时代人权发展理念的基本要求。对于我国未成年人信息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应当从法律、行政等方面贯彻落实相关制度与规范;同时,国家、社会、学校及家庭各方共同的努力,更大程度做好未成年人信息权益的维护工作。

参考文献:

[1]杜娟.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变革与平台责任完善[J].学术交流,2022(08):75-84.

[2]李静宇.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与合理使用[J].未来与发展,2022,46(06):36-41.

[3]李卫华.民法典时代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私密信息保护研究[J].政治与法律,2021(10):14-24.DOI:10.15984/j.cnki.1005-9512.2021.10.002.

[4]郑晨峰.论互联网时代儿童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完善[J].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5(04):137-144.DOI:10.16061/j.cnki.cn46-1076/c.2022.04.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