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基于美国争端解决机制设计理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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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基于美国争端解决机制设计理论

曹晓慧

(中共武汉市委党校,武汉,430223)

摘 要: 美国争端解决机制设计理论产生于1988年,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确立了争端解决机制设计的一些共同原则。根据这些原则,可对我国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从三个方面加以改进:1.区分纠纷的类别:实现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2.重视当事人的利益:加强知识产权ADR的适用。3.纠纷解决的体系化:增强各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和协调。

关键词:争端解决;争端解决机制;知识产权

争端解决机制设计理论(Dispute Systems Design Theory,下简称DSD理论),是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末发展起来的一种理论。该理论主要是研究如何对争端进行控制,减少争端解决的成本。DSD理论作为美国颇具影响力的一种理论,对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改进和完善也有所启示。

一、争端解决机制设计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一)从争端解决到争端解决制度化:DSD理论的产生

DSD理论的出现始于1988年《Getting Disputes Resolved: Designing Systems to Cut the Costs of Conflict》一书。该书最主要的发现是:在一个特定的环境下,发生的争端类型往往是特定的,因此通过制度化的方式预先设定争端解决方式,要比争端产生之后再分别去解决更为有效,当事人的满意度也更高。该书将解决争端的方法分为三种: 1.利益调和,力图符合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比如协商和调解。2.权利裁决,由中立的第三方根据规则来解决争端,如仲裁和诉讼。3.力量对比,一方当事人能够让他方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从而解决纠纷。以利益为基础的争端解决方式是最好的,最有效的,争端双方之间的相互关系也能够存续和维持,当事人对结果的服从和执行意愿也更高[1]

(二)从争端解决方式到争端解决机制:DSD理论的形成

1996年《Designing Conflict Management Systems: A Guide to Creating Productive and Healthy Organizations》一书对DSD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该书提倡建立由多种争端解决方式结合而成的争端管理机制,将争端解决方式体系化进而对争端进行管理和预防。该书还强调了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性,不仅要保证利益相关者在争端解决机制设计过程中的参与,还强调在实际的争端解决解决过程中,要重视当事人的需要,当事人应当能够选择以何种程序来解决纠纷和第三方如何实施争端解决程序[2]

(二)从解决争端到实现目标:DSD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随着这一领域相关的书和论文越来越多,DSD理论日益获得关注并不断发展,影响争端解决机制实际效果的因素被更多的考虑进来,如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度结构、利益相关人的话语权、设计者的道德问题和能力问题、公平正义和效率的选择、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等等,对争端解决机制的评价更多的从实际效果出发,侧重于通过争端解决机制的设计获得某种结果或达成某种目的 [3]

二、争端解决机制设计的原则

争端解决机制设计的原则实质是抽象出的有效争端解决机制共有的一些特征,是DSD理论的核心内容,既是争端解决机制设计的遵循,也是衡量争端解决机制是否成功的标准。

1.多种可选择的争端解决方式。成功的争端解决机制应当提供多种可选择的争端解决方式,因为没有一个争端解决方式可以适用于所有争端,确定可能发生的争端类型、频率和原因才能进一步的确定可行的争端解决方式。一般来说,成功的争端解决机制必须包括基于利益的争端解决方式,尽可能避免使用基于力量的争端解决方式,同时提供低成本的基于权利的争端解决方式。早期的DSD理论认为解决争端的首选应当是基于利益的争端解决方式,任何争端的解决都应当从直接谈判或调解开始。但是随着DSD理论的发展,不再认为争端解决必须以基于利益的争端解决方式开始,而是强调当事人选择和切换争端解决方式的灵活性。

2.当事人选择和切换争端解决方式的灵活性。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可行的争端解决方式,不局限于从调节利益的争端解决方式开始,而且可以在不同的争端解决方式间来回切换。这一原则也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争端解决机制应当体系化,争端解决机制并不仅仅是争端解决方式的简单相加,而是相互结合相互协调的体系。

3.利益相关者的高度参与。利益相关者是纠纷中的当事人或其他受争议结果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主体。在设计争端解决机制时,要确定尽可能多的利益相关者,分析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让利益相关者参与机制设计,这样争端解决结果才更有可能获得认可。

三、DSD理论对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

虽然该理论的出现最初是为了解决机构内部的争端,理论的内容也并非是单纯针对知识产权纠纷,但是知识产权纠纷本身也是争端的一种,因此DSD理论的一些原则性的内容,对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改进和完善也有所启示。

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有三类:司法救济、行政救济和私力救济。司法救济即知识产权诉讼;行政救济是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处理;私力救济包括和解、调解和仲裁等。其中,以诉讼为主导辅之以行政救济是现行主要运行方式,我国对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采取行政处理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协调处理机制”[4]。调解和仲裁的适用率相对较低,各调解方式的地位也存在差异,以司法调解为主导,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的作用有限[5]。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知识产权诉讼时间长成本高,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不明确、、程序不规范,仲裁机构的行政化弱化了其独立性,影响仲裁的公正性;知识产权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被异化,民间调解的制度不完善,调解效果差。针对这些问题,结合上文所述,美国DSD理论对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改进的启示有:

(一)区分纠纷的类别:增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

DSD理论强调要确定争端解决机制意图解决的纠纷类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争端解决机制的设计,因此要区别不同的纠纷,并根据纠纷的内容来设计相对应的纠纷解决方式,增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通过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分流,实现各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互补。 首先,鼓励知识产权纠纷的非诉讼解决。从制度上,规定一定标的额以下的不涉及人身权利的纠纷,要先经过非诉讼方法进行解决;对已经起诉的纠纷,由法院根据纠纷的类型,在审判前向当事人阐明利害,询问是否转由非诉讼方式解决。其次,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告知前置。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告知作为前置程序,在当事人寻求诉讼或行政执法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时,先行向当事人进行说明,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引导当事人选择最优的解决方式。最后,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在司法救济中,通过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完善诉讼程序,不断提高法院处理知识产权诉讼的能力;在行政救济中,突出行政机关查处危害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纠纷的职能,明确行政机关的职权,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健全知识产权纠纷非诉处理方式,比如法院附设的ADR和行业组织对行业内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等。

(二)重视当事人的利益:加强知识产权ADR的适用

DSD的理论的一个经典论断是:以利益为基础的争端解决程序是最好的程序,当事人对结果的服从和执行意愿也更高。最具代表性的就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制度)。可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我国知识产权ADR的适用:1.完善法律规定。完善调解相关立法,从法律上规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程序与规则,对知识产权专业调解机构、行业协会内设调解机构加以引导和规范。扩大可仲裁事项的范围,不涉及人身权益的侵权纠纷都纳入可仲裁的范围;2.优化机构设置。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增强调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调解组织的中立和公正。既可以重新建立专门调解知识产权纠纷的组织,也可以在现有的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中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推动设立更多专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机构,建设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的专家库,集合不同领域的专家担任仲裁员;3.加强人才培养:一方面可在高校建立培训基地,培训相关人才,同时建立知识产权纠纷非诉解决方案人才数据库,为仲裁、调解提供高质量、高素养的从业人员[6]。另一方面加强对现有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水平,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三)纠纷解决的体系化:增强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和协调

在DSD理论中,争端解决体系的结构十分重要,因此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改进应当增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和协调。首先,增强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完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在法院收到司法确认申请时,仅审查调解协议是否违反强制性规范和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而对所涉争端不予审查,调解协议一经确认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其次,协调诉讼和仲裁的关系。在知识产权仲裁中,仲裁庭所做临时命令和决定的实行,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都需要法院进行支持,这些问题应当从法律上加以具体的规定。最后,加强各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与互动。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应既相互独立,并行不悖,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使用,又相互穿插和衔接,实现功能的互补。比如诉讼和行政处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达成和解或选择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在非诉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随时转向诉讼;在仲裁过程中也可以穿插调解,从而实现各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功能的互补,形成协调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



参考文献:

[1]Ury W L, Brett J M, Goldberg S B. Getting disputes resolved: Designing systems to cut the costs of conflict[M]. Jossey-Bass, 1988.

[2]Bingham L B, Hallberlin C J, Walker D A, et al. Dispute system design and justice in employment dispute resolution: Mediation at the workplace[J]. Harvard Negotiation Law Review, 2009,14(1).

[3]Rogers N H, Bordone R C. Designing systems and processes for managing disputes[M]. Wolters Kluwer Law & Business, 2014.

[4]刘友华.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以纠纷类型化为中心[J]. 知识产权,2013,27(4):10-15.

[5]沈伟.我国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J]. 电子知识产权, 2015,25(8):50-57.

[6]郭雨洒.知识产权纠纷ADR解决机制探析[J]. 鄂州大学学报, 2014,27(7):29-30.

作者简介 :曹晓慧,女,中共武汉市委党校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