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现行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9-19
/ 2

对我国现行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李燕

哈尔滨学院(150000)李燕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公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呼声日益高涨,我国公众参与制度方面的实践和探索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进步。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是否健全、社会文明是否进步的重要标志。这一制度在我国建立和发展只有十多年的时间,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律制度,其与国际一般标准仍有很大距离。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探索思考

法律援助制度最初起源于500多年前大不列颠岛上的苏格兰王国。我国的法律援助起源于清末,国民政府公布《公设辩护人条例》,使公设辩护人制度得以确定。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援助制度,但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已体现了一些法律援助的基本内容。虽然我国对于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及实施起步较晚,但是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建立了较为全面的法律援助体系,在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通过我们国家的法律实践,我们不难看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政府始终是占主导地位的,而普通民众只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

1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

法律援助的被援助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条件,所以我国《法律援助条例》作了明确规定。第一,法律援助的对象,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精神,法律援助对象有三种,其一必须是经济困难,这是法律援助的必要条件;其二是残疾、未成年等生理上的弱势,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和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又没委托辩护人的;其三是农民工,他们生活在社会底层,是一群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第二,法律援助的范围,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以下六个方面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等。

2我国目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2.1立法层次较低,法律部门不清晰。法律援助制度是公民应该享有的社会权利,目前的理论和实践中,要么把法律援助作为行政法规,要么把法律援助作为诉讼制度的补充,这种境况失之狭隘,制约了有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在理论上的创新和实践中的完善。

2.2法律关系不清,援助范围模糊。法律援助法律关系的范围很广,涉及国家(政府)与公民之间、国家与政府之间、政府与法律援助机构之间、法律援助机构与援助人员(我国现阶段包括法律援助律师、社会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和法律志愿者等)之间、法律援助机构与社会组织之间、援助人员与受援人之间存在多层次的法律关系。而《条例》并没有从法律援助关系主体、法律援助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援助关系客体等方面理清上述多重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各省只能通过地方立法或补充规定的形式明确援助范围,导致全国法律援助范围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2.3行政监管不力,援助质量堪忧。目前,全国大多数法律援助机构既办案又管理,没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加之一些法律援助机构属于事业性质的单位,许多地方出现法律援助行政监管上的虚位。从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在提供完备的专业法律服务方面有着较大的能力上的差异。尽管这些人中绝大部分接受过法律培训,但是法律援助的种类及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工作还是与其接受过的培训相去甚远。

2.4专职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意识不强。法律援助机构有的是行政机构、有的是事业机构、还有的是自收自支的机构,这就导致同是法律援助专职人员,但有的是公务员,有的是参照公务员管理,有的是事业编制,有的就根本没有身份。随之而来的收入和福利待遇也就完全不同,所以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法律援助专职人员量少质弱,整体素质不算高,要能自如的转化角色相对困难。特别是在主动服务意识上,更是相对困难。

2.5现有财政拨款渠道不畅通,拨款水平低下。虽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在解决经费保障问题上做了很多工作,各级党委、政府也对法律援助工作给予了支持,但相当一部分地方财政只解决了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头费和办公经费,而没有解决法律援助的业务经费。而且有些法律援助机构所获得的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只是机构建立时的启动性经费,没有后续性的法律援助业务经费。

3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几点建议

3.1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宣传的重点对象。首先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与法律援助制度直接相关的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仲裁、税务、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行业,要通过加强宣传和学习,使他们真正认识到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作用价值和功能,促使他们主动关心、重视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以自觉的行动去履行和体现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责任社会公益事业性质。其次是广大公民,要使他们认识到获得法律援助,是自己享有的公民权利,提高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当符合条件需要法律援助时,积极主动寻求法律援助救济渠道,从另一侧面促使国家建立并不断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

3.2统一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从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的角度出发,法律援助机构是政府设立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定专门机构,履行的是政府的法律援助职责,属于典型的行政服务机关。只有从性质上对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准确的定位,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援助机构面临的问题,以适应法律援助现实发展的要求。

3.3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渠道。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已经将5000万元彩票公益金拨付至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用于资助办理三大类17种至少2.5万起法律援助案件。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开始,为我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拓展了一个新的渠道。在争取在社会福利资金中增加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分配比例的同时,国家应考虑在公益彩票中增设法律援助彩票,募集社会资金,所获收益全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

3.4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工作。第一,采用大案管理体系。对于重大的,有很大社会影响力的诈骗、贩毒谋杀、恐怖爆炸等疑难复杂的高成本案件,可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单独合同单独计算费用,同时要求多名律师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第二,确立刑事及死刑辩护法律援助的优先地位。第三,把好案件的立案关。要求法律援助行政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对申请法律援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案件事实、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和相关证据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4结语

法律援助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有赖于众多法律援助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不能囿于现有的理论框架和思维定势,必须在汲取中外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勇于探索和突破。

参考文献

1张耕.中国法律援助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严军兴.外国法律援助制度简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