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益信托在灾难救助中的作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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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益信托在灾难救助中的作用

方进姚德亮/

方进姚德亮/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2013年4月20日,中国四川省雅安又发生了一次破坏性较大的一次地震,截至2013年4月27日,雅安地震共有420人死亡、196人遇难、21人失踪。这次地震不禁让我们想起了08年汶川地震,在那次的灾难救助中慈善机构在全社会广泛募捐,据统计共募集善款400多亿,他们将物资快速的运往了灾区。而在《中华人名共和国信托法》第六十一条中就已写到“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说明国家是支持发展公益信托。

【关键词】公益信托;灾难救助;信托财产

一、引言

公益信托是指热心于某项社会公众事业的委托人为社会公众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推广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公益信托的一大特点就是受益人范围一定,但是具体的受益人未定,这样可以帮助某一特定群体的残疾人士,如患有先天性白血病的人。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信托法》第三章第六十条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益信托要以“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救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发展其他公益事业”为目的而设立,并且其设立和确定受托人,也应当经有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公益信托的名称也是经批准后专用的,不得随意运用公益信托的名义从事活动。

二、公益信托在灾难救助中的作用

(一)公益信托可以广泛集中社会力量,集中、有效的利用资金

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样就造成了委托人的范围特别的广泛,看到正在受难的同胞,每一个中华儿女都愿意奉献出一份力量,正所谓团结就是力量,我们把自己的一份爱心统一捐给慈善机构,让其统一运用,对受灾地区有针对性的进行帮助,这样做不仅可以帮助受灾群众,而且其效率还特别的高。在这次雅安地震的募捐中,截至4月27日,慈善机构共募集善款和物资10.49亿元人民币,这些物资和资金正在源源不断地流向受灾群众的手中。

(二)对于某些委托人特定的目的和愿望,公益信托必须按照其意愿行事

信托的受托人要无条件的执行委托人的愿望,由于某些捐款人有一些特定的目的和愿望,如新建一所学校、新建一所医院或者其他的具体愿望,公益信托都必须依照委托人的意愿执行,这样就可以定点帮助受灾群众。但是我国的红十字会不公开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而一些民间慈善机构会定期公布信托财产的使用情况,如壹基金,随着民间慈善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愿意通过民间慈善来实现自己特定的意愿。

(三)公益信托作为一支强大的救助力量,可以高效地抢救人民群众

由于公益信托的捐助人规模庞大,资金量多,所以公益信托可以利用其自身优势,聘请

专业的救灾人员,对受灾地区进行专业的救助,避免许多热心但没有救灾经验的群众在灾区进行低效率抢救,而且在和平时期,公益信托可以吸收有捐款意愿人的资金,进行运作管理,当灾难发生时,可以直接利用剩余的信托财产进行救助,而且还能减轻财政支出的负担,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由中国红十字会的不透明问题所引发的思考

最近郭美美一度成为网络红人,正是由此事件而引发了社会大众对中国红十字会的思考。在2008年的汶川地震中,曾经出现过一些令人吃惊的事情,如红十字会之“天价帐篷”、红十字会之“天价餐费”等。这些丑闻的曝光让捐款群众越来越关注自己的捐款到底用到哪里去了,人们对于红十字会的质疑声越来越高,红十字会的信息不透明、内部的腐败问题等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我们从这两次地震的捐款中就可以看出人们心里的变化,在2008年的汶川地震中,中国红十字会累计收到善款10亿多,而在此次雅安地震中,中国红十字会才募捐到5亿多元,而壹基金都已经募捐到了1亿元,这个比例下降巨大。

下图是中国2007-2012年中国社会捐赠总量情况(如下图)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自2010年后,我国的社会捐赠总量大幅度下降,2011年全年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物款捐赠总额约为845亿元,占同年我国GDP比例为0.18%,比2010年的1032亿元大幅下降18.1%;人均捐款62.7元,占同年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33%,可以看出群众对中国的慈善不像以前那样热衷了,中国的慈善事业出现了危机。

有的人认为中国红十字会行政色彩太浓,但是我认为中国的行政色彩是用错地方了,我觉得政府可以设立政府监管机构来管理公益信托,而不是自己经营、自己管理、自我监管。信托公司是一个法人,完全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法,像公司制企业一样,聘请专业的管理团队来经营红十字会,而政府只要当好“守夜人”的作用。

四、对我国公益信托发展的建议

(一)设立独立的公益信托监管机构,促进我国公益信托的发展

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信托监管机构不完善,在一些发达国家,如英国设有专门的公益委员会监督,美国法律赋予州检察官监督公益信托的权利。而我国的信托监管由银监会统一监管,为了监管的有效性,我国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信托业进行监管,还可以引入社会媒体、社会大众的监督,达到监管的多元化。

(二)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

信是信托之本,是信托生存发展的活力,良好的信用制度将会促进信托业长远的发展。

信托业发展至今,已经经历了六次全面整顿,虽然说这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信托制度,但也打击了人们对于信托业的信心,让人们觉得信托存在了很多的问题,不值得信任。在2007年2月,中国银监会公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二者合称为“信托新两规”)。“信托新两规”提高了信托机构的业务标准,这样有利于规范信托业务,而且可以取缔一些不合规的信托公司,有利于整个信托业信誉的提高。

(三)建立公益信托的各种税收优惠制度

公益信托的运行如同一个企业一般,要缴纳各种税收,如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等,

但是公益信托又不同于企业,公益信托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作为自己的目标,所以公益信托应该要受到税收上的优惠政策。一些发达国家对公益信托都是有优惠政策的,例如英国的税法中对公益信托的经营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公益信托出售捐赠而来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我们可以通过立法来对公益信托采用税收上的优惠,这样既可以鼓励社会公众愿意捐款,而且还有利于公益信托的发展,降低其运营成本,壮大自己的规模,将更多的信托财产用于灾难的救助中。

【参考文献】

[1]马丽娟,信托与融资租赁

[2]赵坤,《浅析公益信托在灾后重建中的作用》,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版

[3]方杰,《公益信托在我国的理论与实践》,青海师范大学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