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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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分析

杨广营1乔宣皓2胡赞3

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西安710000

摘要: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已经危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成为实现各方面可持续发展的障碍。许多发达国家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已经进行了适应本国国情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我国也应尽早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工作,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土壤环境,人民得以有安身立命之所。本文主要对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进行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农村土地;污染防治;存在不足;立法建议

引言

《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等,对土地污染防治作了相关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大部分比较分散和单一,特别在对土地污染的处罚方面责任主体不清楚、权责不明确。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了农村土地监管的真空状态。另外,从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上来看,没有具体的立法措施来保证农村土地污染免受污染,没有统一完善的法律制度来土地污染进行防治,并且污染后的土地也没有法律规定进行如何惩处。

1土地污染概述

1.1概念

土壤污染是指,当土地中的有害物质过多,超过土地自身的自净能力,就会引起土壤内在结构的变化,微生物分解活动受到抑制,有害物质在土壤中累积,通过土壤到植物到人体的流通方式或者通过土壤到水到人类的流通方式间接被人体吸收,达到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

1.2成因

长期以来,因污水灌溉,工矿区周围和城市郊区废水、工业废渣排放,化肥过度使用或者不当使用等原因,导致农田重金属、有机物污染的问题十分突出。有害物质在农作物和水源中积累,通过食物链被人体所吸收,引发各种人体疾病,危害人体健康。此外,我国的土地污染防治立法还未出台,导致现有的土地污染检测、监管、控制系统还不健全。

1.3现状

2014年4月,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土地环境总体不容乐观。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从土地利用类型看,耕地、林地、草地土壤点位超标率分别为19.4%、10.0%、10.4%,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远高于林地、草地土壤。而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显著,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等问题更是存在已久。

2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的法律存在的不足

2.1立法不成体系

目前我国关于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规都散见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往往一部有关的法文件中只有几个相关的法律规范。这使得土壤污染的防治无法系统有效地进行。作为生态要素之一,几乎所有的污染都可以进入土壤,污染源来自多方面,因此,零散的规定无法解决问题,需要从全局角度出发,综合立法。

2.2现有法律操作性不强

现行立法只是概括性地规定“防止土壤污染”,“改善土壤环境”,关于如何采取措施预防污染,对污染进行治理,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规范的标准过于统一,种类不全,没有根据地块细化,不同污染指标的地块适用不同的质量标准,采取不同的治理对策。

2.3法律规范缺乏协同性

《土壤污染防治法案(建议稿)》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政府国土资源、农业、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管理。遗憾的是,这种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仍然存在部门协调问题。

3土地污染防治的有效途径和立法建议

3.1树立整体立法思想

我国对于某一种破坏行为有具体规定和措施,但是没有将所有的可能性都保护在内,不够具体和全面,应树立整体立法思想,对整个土地生态环境从各个方面进行整体和多方面保护。

3.1.1确立生态优先与生态整体的观念

生态优先原则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前提,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选择,因此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发生冲突的时候,要以生态优先保护生存环境为首位。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大量的保护环境和资源的法律,但是现行的环境法中并没有确定生态优先原则,导致经济开发和农村土地保护相对脱节。生态整体强调人们的经济发展要和环境发展共同进行,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人们并不可能从环境中完全跳脱出来而独立存在,所以要和环境和谐共处,实现共赢。

3.1.2从源头防治土地污染

土地污染相对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潜伏期更长,一旦被发现土地遭受污染,不仅治理的过程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受到污染的土地上产出的庄稼会严重危害人类的健康。加强农村土地污染问题需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现阶段的土地污染防治工作在法律上有很多的漏洞和不足,完善环境保护法,在立法时要从源头防治土地污染,威胁土地资源的不安全因素较多,要考虑到从多方面、多角度出发保护农村土地资源。

3.2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农村土地进行全面保护

我国如今关于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立法不够完善,导致农村土地污染防治没有法律制度去依据。提高我国农村土地环境的必要措施就是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使我国农村土地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2.1完善农村土壤标准制度

1995年公布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由当地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实行。但是该标准只是单一对土壤的等级进行了分类,并没有对土壤污染的标准进行明确的规定,这种现象对土壤污染的防治非常不利。对此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对农村土地概况做出规范的统计,明确受到污染的土地数量和污染物种类;第二,对受到污染的土壤进行不同等级的划分,不同的等级治理的措施不同;第三,宣传保护土地资源的重要性,确保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2.2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重视先控制,而轻视污染后的防治,应完善环境影响后的防治立法,重视污染型企业向农村转移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同时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重视农民的参与作用,积极鼓励有利害关系的农民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当中。

3.3具体落实防治污染的预警机制

农村土地污染不仅涉及到农民的生存问题,更会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土地环境一旦破坏,人们的生存得不到保障,由此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难以计算。具体落实防治土地污染的预警机制,是土地污染防治的前提。

3.3.1建立农村土地污染摸底排查制度

我国应建立农村土地污染摸底排查制度,建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定期检查农村土地状况,鼓励农村群众行动起来保护土地,检举揭发各种污染土地的行为。建立该制度还可以有针对性的对土壤的标准制定政策,为政府科学治理污染提供实践依据,以保证土地长期健康可持续利用。

3.3.2以薪养廉营造地方开明政局

土地污染问题得不到解决,国家土地防治政策得不到落实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地方财政不足而导致的地方政府监督管理力度不够,使土地污染问题很长时间都得不到解决。对此地方政府应当正确规划土地用途,根据本地具体的土地问题制定综合的发展战略,防止土地非法转让和买卖,加紧对相关政府工作人员的考察和管理,杜绝损害公众利益出让土地收受贿赂的情况发生;另外可以建立对土地污染防治相关的基金,利用基金发展和建立本地基础工程建设,加强排污渠道建设和污染处理工程建设,同时利用部分基金对保护土地和对土地防治有突出贡献者进行奖励。

结束语

近年来,工业污染的转移和农药化肥的使用使得农村的土地污染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影响了农村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威胁到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因此通过法律制度防治农村土地污染迫在眉睫。我国现行的关于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存在缺乏整体性的防治对策,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健全,预防性措施规定不具体等问题,导致农村土地污染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要完善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制度,就要对土地污染预防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并且加强对发生污染后的惩罚和治理力度。同时积极调动人民群众对土地污染防治的主动性,扩大他们的参与和监督权,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以促进农村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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