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以来中国专利制度演进的规律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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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变迁的一般规律与60年专利制度演进的规律
制度变迁的一般规律,是指制度在演化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一些规律性的现象,而不是促使制度演化背后的客观规律。我们可以把制度演化规律概括为三条:客观必然性和现实可能性的统一;路径依赖;量变中的质变和渐变中的突变并存[1]。
第一,客观必然性和现实可能性的统一。客观必然性是指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正如马克思提出的:“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生产力全部发挥出来之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2]。现实可能性是指客观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出现的不确定趋势。现实可能性是客观必然性的表现形式和必要补充,现实可能性背后隐藏着客观必然性并受其支配,这就是客观必然性和现实可能性的统一。客观必然性和现实可能性的统一贯穿于整个60年专利制度演变的全过程。新中国成立之初,制定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法制建设所面临的艰巨问题。中国共产党是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在苏联的帮助下,取得了革命的胜利,建立的新中国;同时世界经济危机和世界大战的发生都表明资本主义自身有其难以克服的弊端,而且在当时还没有找到解决的良策。在这种情况下,中国选择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成为历史的必然。因此,针对当时的国内外复杂的形势,身处社会主义阵营的中国,向苏联学习,全面移植苏联的法律制度成为当时唯一的选择。经过前30年的曲折发展,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初步建立了工业化,经济发展有了一定基础,具备了发展市场经济的有利条件。因为市场经济仍然是一种高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在资源配置方面依然蕴含巨大潜力。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客观必然性决定了只有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中国经济才能突破瓶颈、实现赶超。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专利制度是给天才之火加上利润之油”,它被实践证明为目前相对最有效地激励制度,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专利制度是大势所趋。专利制度产生、发展并且成熟于西方,使得我们开始移植西方的专利制度,同时借鉴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在后30年专利制度演变的过程中,无论是从初步建立专利制度到逐步与国际专利标准接轨,还是从专利保护范围的不断扩大,无一不体现了市场经济、全球化等主流发展趋势。我国专利制度早期虽然经曲折发展,最终顺乎潮流、殊途同归。
第二,路径依赖是制度变迁中最为明显的一种规律性现象,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斯提出了路径依赖理论,他认为:“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3]。制度演进中存在着一种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演进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就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有时候甚至被“停滞”在某种状态下。一种制度一旦成形,就会在这种制度下形成一定既得利益集团,并且会在以后的制度变革中阻碍制度创新。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一直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试图用奖励制度来取代专利制度。从普通群众到科技人员对专利制度的认识都比较淡薄。改革开放以后,在我国虽然初步建立了专利制度,但由于“路径依赖”,习惯于政府奖励的发明创造者对于以市场为导向的专利制度仍心存疑虑,因此奖励制度依然占据着重要地位。再加上政府奖励为主导的奖励体系中,科技奖励具有提升职称、发放津贴、提高退休金等诸多的派生待遇,对发明创造者具有巨大的吸引力,更加减弱对专利制度的需求。在这种重奖励轻专利的局面下,科研不是面向市场,而是面向国家计划;科研的目的只是为获得奖励,而不是为了获得专利,严重忽视市场需要,造成科研与生产应用脱节以及资源的巨大浪费,最终导致了我国科技激励体系的效益低下。专利制度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较之奖励制度更有效。首先,专利制度使知识产品成为私人物品,有效降低了外部效应(即利他效应),而奖励制度在避免知识产品成为公共物品方面几乎不起作用。其次,专利制度的激励是内在的,占有、使用和转让都具有自主性,本质上是一种私权。奖励制度的激励机制实际上是外部主导型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即为政府主导型,发明创造者处于被动地位,其动力有限。再者,专利制度一般可以弥补发明创造的成本,而奖励制度的一时性、一次性,则很难弥补。最后,专利制度更容易转化为实际利益,因为其评价者是市场。总之,专利制度对技术进步的激励作用是决定性的,但是在现实中,需要实践来证明,过程也是漫长的,直到2007年,我国的科研单位专利申请数量在国内专利申请总量中,所占比例依然没有明显提高。“路径依赖”为制度革新增加了难度。
第三,量变中的质变和渐变中的突变并存说明制度变迁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是一个渐变的过程。体现为从局部到全局、从部分到整体、从增量到存量等逐步演化。还往往体现为先从容易的方面入手,如社会制度的变革往往先从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但是量变中的质变和渐变中的突变也是并存的。渐进演变不顺利,可以转化为激进式的突变;激进式的突变进展不顺利,也可能转向渐变,两种方式往往是交织的。渐进变迁不顺利,可以转化为激进式的突变。改革开放前,与计划经济格格不入的专利制度在1963年被废止,我国的专利制度的发展陷入了一片空白。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影响力不断扩大,对外交往和国际贸易日趋频繁,缺乏专利制度保护的矛盾也日益明显。“这种矛盾在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已经时有显露。人们的发明创造积极性未能得到充分鼓励,阻碍了中国在技术领域的更快发展,也减缓了中国出口商品在结构上从初级产品向技术产品过渡的进程。加之与中国建交国家日益增多,外国对中国的产品和技术贸易不断扩大,外国人要求在中国充分保护专利权的呼声日高。这类矛盾到了七十年代已变得相当尖锐”[4],专利制度就是在这样一种外部需求强烈的情况下诞生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整体是渐进性的,专利制度的建立却具有超前性,从建立到两次修改专利法,不到二十年就达到了国际专利标准,其中外部因素是专利制度建立、发展和成熟的主导因素。但是这样一种源于外部、非自发产生的变革,或者说是突变,在本土化过程中也会产生不适的问题。因此,专利法第三次修改逐渐立足于自身,制定知识产权国家战略,保护本国利益。


二、追赶型国家现代化与60年专利制度演进的规律
“由于创新性变革与传导性变革两种方式之不同,在实际的历史进程中,通向现代化的多样化道路可大致概括为两大类不同起源,从而形成两种不同的现代化过程。一类是内源的现代化,这是由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内部创新,经历漫长过程的社会变革的道路,又称内源性变迁,其外来的影响居于次要地位[5]。”外源型现代化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始终处于“追赶”内源现代化的国家,我们称之为追赶型国家。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现代化历史进程里,中国的整个近现代历史都处于“追赶”先进国家的过程中,所以中国属于典型的追赶型国家。
第一,迟发外源型国家的现代化“不是社会内部的现代性因素不断生长和积累的结果,而是通过对来自外部的挑战的领悟从外部引进的变迁过程。由于自身现代性因素的贫乏,现代化往往缺少民间力量的支持,而稳固的传统力量却成为现代化的严重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用国家机器的强大力量来推进现代化,现代化才有可能启动和成功[6]。”因此,这种追赶型国家(即外源型)的现代化需要一个权威政府的推动,是自上而下的演变过程。无论是仿效苏联的有限专利制度,还是借鉴西方的专利制度,新中国60年的专利制度变迁都是自上而下的由中央政府决策推动。
第二,追赶型国家(外源型)的现代化具有明显的“一揽子解决”的特点。早发内源型的现代化多方面的任务是逐步提出、逐步完成的,当时的世界上没有其他更为发达的国家存在, 因此没有必须进行“赶超”的紧迫感,从而使社会发展在总体上是渐进和平稳。而追赶型则使这些本应该在不同阶段解决的问题,要“一揽子解决”, 往往也会造成一些问题,社会经济发展在一定阶段呈现一定的动荡。我国的专利制度在外部压力下,为与国际专利标准接轨,1992年的专利法修正案中增加了保护化学物质和药品,2000年修改案又使专利制度基本上与TRIPS协议一致。在当时发展中国家里面这样的专利保护标准算是比较高的,虽然减少了国际贸易的摩擦,降低了引进技术的难度,但势必会对本国产业造成一定影响,“使我国的一些投资受到损失,一些中小企业不得不转产、兼并、另谋出路[7]”。
第三,追赶型国家(外源型)现代化,是传统观念与现代观念并存和冲突的局面。由于社会处于一种急剧变迁的状态之中,往往是传统观念中的消极因素不肯自动退出历史舞台,传统观念中的积极因素来不及寻找新的社会载体,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现代观念一般是从外部传播来的,一时难以在本土社会扎根。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了三十年的计划经济,公有制思想深入人心,激励制度也是从苏联学来的奖励制度,这种制度与中国传统的“重义轻利”思想相当吻合。即使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发展了市场经济,也逐步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但是社会体制上仍保留计划的残余以及意识形态中对公有信念的认同和对私权的鄙夷,这样就形成了强奖励制度弱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格局,且迄今未有根本改变。逐步变强奖励制度弱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强知识产权保护弱奖励制度,以产权保护知识的制度如果要在传统观念影响深厚的中国扎根即本土化,此过程是任重而道远。
三、中国60年专利法系的演进
(一)五大专利法系概述
英国法系的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只是发明,授予发明专利的条件,明确规定必须具备“发明是新颖的,具有创造性,以及可用于工业[8]。”采取早期公开与延迟审查制,专利保护的范围也相当广泛。美国法系是完全审查制,其主要特点是采用了先发明原则,即在确定同样的专利申请案时,将专利权授予最先发明的申请人。专利法虽在不少方面与其它发达国家相仿,但从专利的审查到专利文献的分类形成了一个多数国家不同的独特的体系。德国法系是一种早期公开与延迟审查相结合的新型专利制度,还规定了授予专利的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采取了严格的实质审查。专利审查以严谨闻名,批准的专利质量高,专利的可靠性大。法国法系是一种由登记制向审查制过渡,又称为半审查制。过去采用登记制,对专利申请不作实质性审查,无需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但专利的质量和可靠性较差。所以现行专利法正在从登记制向审查制过渡,即对新颖性进行审查,而不审查创造性和实用性。前苏联法系是发明者证书与专利并存的双轨制度。发明者证书制度是对发明创造的一种独立保护形式,主要限于计划经济国家。申请人可以任选择发明证书或专利证书,发明者证书制度与专利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发明所有权的归属。前者是国家对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后者是发明人私权独占。
(二)中国专利法的特色
1、改革开放前效仿前苏联专利法
解放战争和人民民主革命的胜利完成,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律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9]”。在新中国法制建立的初期,法制建设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学习、继受前苏联等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经验,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围绕现实政治需要,创制新中国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10]”。专利制度也不例外,作为现代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我国效法前苏联,实行发明者证书与专利并存的双轨制度。它的特点在于强调社会主义公有制,承认发明者的发明权,但发明的所有权归国家;同时从奖金到职位晋升等优惠待遇来鼓励发明者的积极性。


2、改革开放后中国特色专利法
⑴后发过渡性的外源性特点
1984年专利法出台的时候,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代背景下,限于当时对“社会主义”的认识,专利法中必然要体现社会主义的原则。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专利法必须要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又是建立专利制度比较晚的国家,这样就可以借鉴别国的专利法,包括五大专利法系,还包括以巴西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专利制度。取人之长,兼容并蓄,使我国专利法表现出一些独有的特色:第一,把“推广应用”发明创造作为专利保护的主要目。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侧重强调保护专利权人私权为专利立法的目的。我国则是把保护专利权作为一种手段,以“推广应用”为目的,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时有利于消除人们多年来对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疑虑。第二,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减少国外先进技术所有人对于我国专利法的以“推广”为目的的顾虑,规定了外资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可以取得在中国申请的专利所有权不被推广。第三,“国家计划许可证”和不授予“进口权”。前者既不同于西方国家绝对私权,又不同于苏联的专利归国有、个人领证书,是政府有计划有报酬的推广国有或集体的发明创造。后者重要是由于当时外贸还处于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不可能放开“进口权”。这两个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代烙印。第四,借鉴了发展中国家的经验,鼓励实用新型发明;在专利保护的对象上,范围规定的也比较窄;同时专利的保护时间也不长。这些规定都是与当时经济、技术相对落后的国情相适应。第五,与专利国际标准接轨的特点。为了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补充条约(专利部分)》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相一致,并履行国际承诺,我国专利法在诞生后进行了两次修改。
⑶激发自主创新能力的内源性特点
当今时代,知识竞争已成为国际竞争主战场,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已成为我国为实现“十一五规划”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重要措施。作为知识产权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专利制度,理所应当的成为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有力支撑。与前两次修改相比,第三次专利法的修改,从主要借鉴、引进国际成熟的经验,注重履行国际承诺和与专利国际标准接轨,转变为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主动进行调整的阶段,新一阶段调整专利制度的目的,就是要提高激励效率,重点是解决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专利制度运行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不再仅仅只是世界的制造工厂,而是在不久的将来成为真正的知识产权的强国。只有实现这一目标,才是专利制度建设走向成熟的标志。
结束语
新中国作为追赶型国家,现代化之路受外来因素影响很大。正如专利制度自孕育、诞生至今,从移植前苏联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有限专利制度到移植西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专利制度,都是在学习和借鉴的过程中。作为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之一,专利制度已深深植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沃土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专利法自1985年生效实施以来,在1992、2000年曾作了两次修改,使我国在专利保护方面基本上符合了TRIPS协议的要求,改善了国际贸易和引进技术的外部环境。为迎接二十一世纪新技术飞速发展和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新挑战,为建设自主创新型国家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2008年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目的就是增强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制度的演变,无论是自发内源型国家,还是迟发外源型国家,外来因素都能起到诱发作用,只是作用有大小的区别而已。讨论是由外源或自发因素诱使制度变迁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使制度的变迁如何适用于本国,如何更好地为本国利益服务,内部需求是关键。我国专利制度60年的不断探索,过程虽有曲折反复,但是随着以外部主导向内部主导的转变和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确立,我国专利制度会在推动中科技进步与创新、提升创新能力、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辛鸣:哲学视野中的制度演化规律研究,《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45-47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版,第33页
[3]《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美]道格拉斯?诺斯,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
[4]任建新:“回顾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载刘春田主编:《中国知识产权二十年》,知识产权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18、19页
[5]罗荣渠:《现代化新论——世界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31页
[6]王寿林:《现代化两种类型的比较和启示》,《理论与现代化》1998年第4期,第8、9页
[7]文希凯:“对我国专利法的回顾与思考”,载刘春田主编:《中国知识产权二十年》,知识产权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118页
[8]守大、友全:“第一讲:专利及世界各国专利体系”,《情报学刊》,1986年01期,第79、80页


[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载《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5页
[10]张培田:《新中国法制研究史料通鉴》(第一卷)前言,载《新中国法制研究史料通鉴》(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专门史专业,2007级在读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