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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若干问题探讨——析《物权法》第21条第2款
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若干问题探讨——析《物权法》第21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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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第21条第2款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对该原则性规定的理解,无论理论还是实务均会出现分歧。本文拟对上述原则性规定所涉登记错误的内涵、赔偿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赔偿范围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对司法实务准确适用有所裨益。
DOI
ojz0qglzd5/944670
作者
朱晓将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治研究》
2011年1期
关键词
登记错误
责任性质
过错
赔偿范围
赔偿保障
分类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出版日期
2011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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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法治研究
2011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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