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若干问题探讨——析《物权法》第21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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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第21条第2款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对该原则性规定的理解,无论理论还是实务均会出现分歧。本文拟对上述原则性规定所涉登记错误的内涵、赔偿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赔偿范围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对司法实务准确适用有所裨益。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治研究》 2011年1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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