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第一条为了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新法规月刊
2002年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