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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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嫌疑人齐某,男,43岁,系某市轻工业局副局长。1997年12月,该市制鞋厂(系轻工业局下属企业)厂长因病住院,无人主持工作,轻工局党委决定委派齐某到鞋厂临时主持工作。在此期间,该市财政局借给鞋厂30万元,其中12万元给职工发工资,18万元用于生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1999年2期
出版日期 1999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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