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向开发商追讨物业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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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市品阁小区的业委会自管模式曾一度引起业界关注。这一次,小区业委会起诉房地产开发商向其追讨欠交的物业费。开发公司辩称,业委会不具有物业服务资格,不能以物业服务企业标准收取费用。此理由是否成立?业委会是否有资格收取物业费?海淀区法院给出了判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现代物业:新业主》 2009年9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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