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是充分运用的前提——《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疑难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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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一: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可以凭职权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而如果是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则无权收缴?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仲裁与法律》 2005年3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