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的程序、审批的权限和补偿的标准,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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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许多农民朋友来信,询问国家建设用地、市政设施和公共、公益事业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等征地的审批手续如何办理;征地的补偿标准怎样确定;乡政府与村委会如何与农民协商征地事宜。现根据国家和省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答复如下:一、不管哪种情形的建设用地,凡属征用土地的,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一律要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以下人民政府无权批准。1999年1月1日前的征地审批权限是分级限额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是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地(市)是耕地3至5亩以下,其他土地是10至15亩以下;超过以上限额的应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乡(镇)人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当代蔬菜》 2000年15期
出版日期 2000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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