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启章诉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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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车辆通过付费方式进入高速公路的法律关系,系通行者与高速公路管理者达成的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者有及时巡视和清障的义务,以保障司乘人员在通过高速公路时的安全、畅通。通行者在高速公路驾车行驶时碾压到车辆散落物导致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在不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及时巡视和清障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6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