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探求事故成因,离不开对"人"和"物"的研究,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酿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不安全行为是人表现出来的,是与人的心理特征相违背的非正常行为。人在生产活动中,引起或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必然是不安全行为。人出现不安全行为,不一定就会发生事故,造成伤害。然而不安全行为,可能会导致事故。既使物的因素作用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也不能排除隐藏在不安全状态背后的人
简介:发生了医疗事故要付出补偿或是赔偿,按照民法,是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当然是补偿.二者的区别是,民法规定赔偿被害人全部财产损失,而《办法》是定额赔偿,即一次性经济补偿,官方在解释这样做的理由时,强调医院是福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卫生事业经费有限,医疗尚未按成本收费,事故保险金也未解决,又无专项补偿经费拨款,因此医疗单位不能全面承担病员医疗事故的损失。现在看来,《办法》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偏低,这也是《办法》在执行中引起争议较大的一项规定。但是,如果历史地看待这个问题就会发现,一次性经济补偿在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历史上是突破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