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水资源分配及利用的前提是水资源所有权的证成。当今绝大多数立法例都将水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作为独立的所有权客体归于国家、州或全民所有,而非私人所有。水资源负载价值的多重性使其与私人所有物不同,属于公共用物的范围。作为公共用物的水资源理应属于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共同所有,即全民所有。水资源全民所有与民法上的共有及合有不同,而仅具有'类似总有'的性质。水资源全民所有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概念,需要过渡到宪法上国家所有权以获得法律保护,再进而转化为民法上国家所有权并为水权的设置提供可能,从而使水资源效用得以最大发挥。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基础理论的证成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简介: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都可以调整占有和所有的分离。取得时效将占有直接转化为所有,诉讼时效通过限制返还原物请求权,间接影响所有和占有的分离。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肯定说,其价值正当性仍存在澄清的必要。在立法技术层次,由于诉讼时效不能解决时效届满后物权利益的归属问题,诉讼时效不适合调整占有和所有的分离。"搭桥模式"将取得时效的法律效果嫁接在诉讼时效的构成要件上,可弥补单纯诉讼时效进路的不足。"搭桥模式"或传统的取得时效模式都可减少或消除所有和占有的分离、彻底解决时效届满后物权利益的再分配问题。至于最终选择何者,则取决于立法者的偏好。"搭桥模式"重点规制原所有权人的不作为,取得时效模式侧重考察占有质量。"搭桥模式"可以在一定期间内完全消除所有和占有的分离。传统的取得时效,尤其是时间段善意取得时效,其目标不在于完全消除而在于部分地减少占有和所有的分离。
简介:律师同志:去年我与王新做生意时,王新欠我8万多元的货款,一切证据齐全,但他就是赖着不还。请问,我能否通过法院以最快的手段追回欠款? 读者:张亮张亮同志: 1991年4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督促程序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凡是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案件,只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不开庭审理,而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15日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与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执行效力。如果你与王新之间的债务纠纷符合上述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就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而无须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成立,将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向王新发出支付令,限其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欠你的贷款。如果王新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也不给付贷款,你就可以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王新的财产,以偿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