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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当代无线传感器网络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无线传感器网络协议标准——Zigbee2007也日渐规范,与Zigbee2007标准完全兼容的Z-Stack协议,因为在构建网络方面的强大优势,其在各行业的应用前景十分广泛。基于Z-Stack分布式地址分派机制,分析了其网络地址分配原理,搭建了一种通用的网络信息传递架构,通过实验验证了分布式地址分配机制的正确性,为其它Z-Stack组网应用提供参考。

  • 标签: ZIGBEE Z-Stack 网络地址 无线传感器网络
  • 简介:摘要当前中国南海争端持续升级,而在与东南亚国家的争端中,中越争端尤其引人注目。越南侵占我国南海岛礁最多,并提出对西沙群岛与南沙群岛拥有全部主权,野心最大。同时,越南与中国同为社会主义国家,两国关系特殊。本文旨在阐明当前中越南海争端的现状、分析其中深层次原因,并从国际政治的视角展望争端的发展趋势。

  • 标签: 南海争端 中国 越南
  • 简介:我们知道审计是财产的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寻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共同选择,但审计本身并不是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内生变量,而是委托人为解决与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防范代理人道德风险的一种外在的制度安排所形成的代理成本。那么对于财产委托人和审计人之间派生的监督代理关系中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又要以何种方式解决呢?在审计关系中并没有体现如何解除或确认审计人的代理监督责任。而这正是审计关系中所存在的天然缺陷。

  • 标签: 代理人 审计人 机制安排 信息不对称问题 委托代理关系 监督责任
  • 简介:摘要当前,加强和完善涉税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刻不容缓。通过分析涉税案件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新型纠纷解决方式运用、税收执法权与刑事侦查权衔接等涉税纠纷解决领域所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一系列相应的解决机制。以期在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潮流中,为税务机关更好的履行职责奠定基础。

  • 标签: 涉税纠纷机制探究
  • 简介:摘要:金融可以说是现代经济的中心部分,基本上任何一家公司都要借助金融资本来生存,而任何一位居民也都需要金融商品。由此可见,金融消费已经逐渐深入到了社会的多个领域,而在未来的时间里它所延伸到的领域必然会进一步扩大,它所发挥的作用也将会更加重要。本文基于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价值,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 标签: 金融消费 纠纷 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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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诉讼作为解决纠纷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向来被视为最后的救济手段,诉讼的最终救济性决定了它必须适应各种纠纷或者至少是大部分纠纷解决的需要。尽管“不是所有的司法判决都能产生正义,但是每一个司法判决都会消耗资源”。纠纷的多样性就意味着程序的浪费不可避免。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诉讼并非最完美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律正义,

  • 标签: 司法判决 诉讼 纠纷解决机制 救济 法律正义 纠纷解决方式
  • 简介:协议流通是一种以管理服务机制为核心,践行供应链管理思想的农产品流通模式。本研究以果蔬农产品为例,对协议流通管理服务机制的管理主体和管理内容、服务主体和服务内容进行阐述,并模拟了由主体层面、管理层面、服务层面和目标功能层面四个要素体系构成的果蔬协议流通模式管理服务机制的运行机理,在此基础上将该模式与传统果蔬流通模式进行比较,得出果蔬协议流通模式通过提高供应链的组织、管理以及信息能力,在市场反应、成本控制以及质量保证等方面与传统果蔬流通模式相比具有更强的竞争优势。

  • 标签: 果蔬 协议流通 管理服务机制 竞争优势
  • 简介:协议管辖,是国际上普遍承认和接受的一种管辖。特别是在涉外经济纠纷中,很多国家都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在跨国破产纠纷中,这种以协议方式来管辖法院的情况却不多见。本文试图分析协议管辖的优越性,欲探讨协议管辖原则在解决跨国破产管辖权问题上的可行性。关键词协议管辖;跨国破产;管辖权冲突中图分类号D916.3文献标识码A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它是指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确定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何国法院来管辖。协议管辖,是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一种有效方法。它对于管辖冲突解决的高效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协议管辖由当事人选定管辖法院,将原本隐含的管辖权冲突危险事先化解,提前预防了管辖权冲突的产生。其次,协议管辖可以避免因各国纷繁的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而导致无从选择法院起诉或者被迫去某地法院应诉的情况产生。第三,协议管辖,表面上选择了管辖法院,实际在一定程度上选择了解决争议的准据法。因为准据法的确定往往依靠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指引,因此当事人可以大致得出纠纷解决的直接结果。正是由于上述优势的存在,协议管辖被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或者实践所认可。但是国家在保障这种体现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管辖原则的同时,也施加了一定的限制,基本上要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才能够被承认。(1)协议选择的法院只限于第一审法院。(2)协议管辖只限于财产权的请求,排除人的身份、能力事项。(3)所选择的法院应与案件有实际联系。(4)协议管辖的案件非一国专属管辖范畴。(5)当事人选择法院不得违反内国公共秩序。笔者认为,跨国破产案件很大程度上是关涉“涉外财产权益”,因此此类纠纷应当属于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范围,那么就不应该排除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虽然在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遇到当事人选择法院处理破产纠纷的情况,但是这不能说明协议管辖原则不能适用于跨国破产案件。对于跨国破产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是否可以适用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美国的司法实践给予我们启示。以Commodore案为例,原告Commodore按照巴哈马破产法的规定属于无担保债权人,他在美国纽约破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巴哈马债务人返还欺诈性转移的财产。被告要求驳回原告Commodore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巴哈马法院管辖,因而纽约破产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纽约破产法院认为,同纽约破产法院比,巴哈马最高法院为更合适的管辖法院,因为债务人是在巴哈马注册,且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在美国有商业经营活动,且在合同中也没有任何同美国有关的因素。但对于被告的观点,即纽约法院应受借款合同中关于法院选择条款的约束的观点,纽约破产法院认为,应尊重国际合同中自由协商的法院选择条款的效力。但一个有关撤销权、返还财产的诉讼是基于财产被欺诈性或优先地转让的事实而引起,这些问题涉及破产法院核心的管辖问题。如果诉讼涉及破产的一些核心程序问题,债务人和破产受托人都不受合同中法院选择条款的约束。我们可以从此案中看出,在跨国破产领域,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的作法,还是有一定保留的。在此案中,纽约法院放弃其管辖的理由首先在于债务人的利益中心没有在美国,案件与美国法院没有实际联系。其次才考虑到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管辖协议。同时也表明了美国法院对于管辖协议约束范围的态度,即不是所有的破产事项都由协议法院管辖,一国法院有权区分“核心问题”和“非核心问题”,对于“非核心问题”,允许协议管辖;对于“核心问题”,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也就是不允许协议管辖。虽然协议管辖原则在跨国破产问题上作用的局限性,但是它的积极性也是有目共睹的首先,在管辖权冲突尤为激烈的跨国破产领域,如果双方事先就管辖权问题达成协议,那么在债务人破产实际发生时,双方当事人不再会在管辖权问题上纠缠不清,大大节约各方的诉讼成本和提高法院审判效率。双方可以直接切入到纠纷的核心问题中,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其次,双方当事人提前选择好管辖法院,可以避免当事人在破产时出现挑选法院的现象。跨国破产的主体一般是大型的跨国公司,资产遍布世界各国,一旦发生破产,很多国家的法院都会具有行使管辖的资格,当事人也就会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法院提起破产诉讼。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通常情况下是相背离的,因此重复诉讼或者对抗诉讼的可能性将会增大。再次,在破产问题上协议管辖不仅确定了受理破产申请的管辖法院,而且还间接地预示了将会适用的准据法,这有利于当事人判断自己的诉讼结果,增加权利义务的确定性。在管辖权问题上达成协议,说明当事人均认可该法院在解决纠纷问题上的公正性和对当事人双方利益保护的平等性,那么法院判决后双方的异议度也会大大降低。最后,协议管辖将有利于破产判决在其他国家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各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时,首先考量的因素就包括作出判决的法院是否具备合适的管辖权。而协议管辖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来为这种管辖的正当性做了强有力的支撑,因此,得到承认与执行绝非难事。鉴于以上的分析,笔者建议在今后我国关于跨国破产管辖权制度的构建中中引入协议管辖原则,并在司法实践中承认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当然,这种承认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现有的规定和做法加以一定限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限制本身还是应该有一定的度,不能简单以法院地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来随意否决管辖协议的有效性,使此项原则形同虚设。李双元先生曾说“是否承认协议管辖和在多大的范围内承认协议管辖是衡量一个国家国际民事管辖权是否开明和便利诉讼的标准之一。”笔者认为协议管辖在跨国破产管辖权确定的可行性还是值得积极探讨的。参考文献1ArnoldM.Quittner,IntroductiontoOverviewofUnitedStateCross-BorderInsolvencyIssues,载《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文集》2李先波.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协调,法学研究,2000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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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心情不好。不知道为什么就和他闹翻了,觉得特伤心,于是,就悲愤地吼:"这日子我不过了,离婚!"看到他在客厅里有点呆,就又有了点怜悯之心。把饭菜摆上桌,也给他拿了碗,两人默默地吃饭,一句话不说。吃过饭,他又躲进电脑房去了。今天连碗也不洗了,岂有此理!我气冲冲地进了卧室,翻箱倒柜,找自己的衣服。一回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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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是一条闻名十里的网虫,一有时间就与电脑打交道,眼镜片也就越来越厚。俗话说“有其父必有其子”,我妈总说我是随老爸修炼成“虫”的。不同的是,我是网虫,我老爸却是一条“臭飘万里”的烟虫!“老顾——不要在我玩电脑的时候抽烟!”我嚷嚷着。但依然目不转睛地盯着电脑屏幕,老爸狠吸了一口烟……白烟弥漫.我屏住呼吸努力抵制,背后却传来“咳!咳!咳!”老妈被呛到了:“你们两条臭虫!你!到阳台上去抽烟!”瞧老妈发火,老爸也不介意,瞧他悠然自得乐颠乐颠地衔着烟向阳台上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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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为了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世界银行设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对ICSID的管辖范围作出详细规定。如果东道国的法律实体存在受外国控制的情形,公约允许其以另一缔约国国民的身份向ICSID提出仲裁请求,但是必须满足规定条件。结合ICSID的仲裁实践对这些条件进行分析和解读,这些分析包括直接外国控制的认定,东道国法律实体受外国控制是否包括间接控制,多个股东时的外国控制认定以及认定存在外国控制的时间点。得出的研究结论是,由于公约对相关条件未作出明确规定,仲裁庭通常根据个案情况作出与外国控制有关的管辖权裁决,其中不乏共识性裁决。

  • 标签: 外国控制 国际投资争端 ICSID 管辖权
  • 简介:尽管WTO法没有明确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适用法律的范围,但是在WTO争端解决中,直接适用非WTO国际法规则仍缺乏充分的法理依据。适用于WTO成员方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并不当然构成WTO争端解决中可适用法律的一部分。DSU的有关条款,比如第7条和第11条,也排除了直接适用其他国际法规则的可能性。DSU第7条限定专家组行使职权时必须适用WTO涵盖协定的有关规定,而DSU第11条仅提到客观评估“有关涵盖协定的适用性”,从而排除了非WTO国际法规则的“适用性”。在WTO争端解决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未被授权直接适用非WTO国际法规则,但可以将其作为解释WTO涵盖协定的有用工具。

  • 标签: WTO协定 非WTO国际法规则 直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