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与大陆法上通行做法不同,我国《民法总则》对意思能力采全面抽象考察模式,理论上亦有"全面抽象说"支持。司法实践虽自发对意思能力进行个案考察,但因缺少明确的规范指引,实际在行为能力判断层面形成了"意思能力/实施法律行为能力"的二元化评价标准。"全面抽象说"对意思能力的功能与性质存在片面解读,其正当性亦难经推敲。行为能力仅能对意思能力做部分抽象,且此过程仍须借助对后者的具体考察。二元化评价标准混淆了行为能力判断中的因果关系,将对法体系的安定造成破坏。实证法体系中的意思能力应定位于行为能力、法律行为及成年监护三重维度。意思能力为类型概念,应以意思要素为其评价核心。在行为能力层面,经解释论区分《民法总则》第21条第1款和第22条中不同行为能力状态下意思能力的考察标准;在法律行为层面,经《民通意见》第67条将意思能力确定为法律行为的效力性要件,弱化行为能力对意思自治的绝对约束;在监护法层面,应综合意思要素的独立程度及精神能力的瑕疵状况,构建各行为能力类型项下具体的意思能力类型。
简介:中共十九大报告从性质定位、履行职能、民主监督、自身建设等方面,就政协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对人民政协履职尽责、发挥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政协组织要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在新的起点上定准位、站好位、做到位,以坚定的政治定力、明确的思想指引、务实的履职实践展示政协作为。
简介:一女性的双重角色冲突是近十几年来在我国出现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双重角色冲突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女性自己对自我角色认定或在自我角色认定过程中的冲突;一是指男性对女性角色期待满足中的冲突。无论是女性自我角色认定,还是男性对女性的角色期待,其依据的都是女性的价值定位——女性的自我价值定位或对女性的价值定位。女性的价值定位是在定位者一定的价值取向下进行的,只有在保持了价值取向的单向性时,才能保证价值定位的清晰和稳定。一旦价值取向出现了双向或多向性时,价值定位便难免会变得游离不定和模糊不清。我国女性双重角色冲突正是由于女性价值定位时,其价值取向的双向性而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