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与大陆法上通行做法不同,我国《民法总则》对意思能力采全面抽象考察模式,理论上亦有“全面抽象说”支持。司法实践虽自发对意思能力进行个案考察,但因缺少明确的规范指引,实际在行为能力判断层面形成了“意思能力/实施法律行为能力”的二元化评价标准。“全面抽象说”对意思能力的功能与性质存在片面解读,其正当性亦难经推敲。行为能力仅能对意思能力做部分抽象,且此过程仍须借助对后者的具体考察。二元化评价标准混淆了行为能力判断中的因果关系,将对法体系的安定造成破坏。实证法体系中的意思能力应定位于行为能力、法律行为及成年监护三重维度。意思能力为类型概念,应以意思要素为其评价核心。在行为能力层面,经解释论区分《民法总则》第21条第1款和第22条中不同行为能力状态下意思能力的考察标准;在法律行为层面,经《民通意见》第67条将意思能力确定为法律行为的效力性要件,弱化行为能力对意思自治的绝对约束;在监护法层面,应综合意思要素的独立程度及精神能力的瑕疵状况,构建各行为能力类型项下具体的意思能力类型。
简介:政府公信力问题是当前政府所面临的基础性问题,也是学者所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是:“取信于民”尽管是当代政府所必须致力于努力的方向和目标,但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政府的被质疑和被批评也应视为一种“新常态”.“受质疑的政府”、“批判性公民”等等这样的现象,是一国政治发展进程中的正常现象,并且也是政府不断改进工作、提升能力的某种“助推器”.当然,政府公信力的源泉本质上在于政府自身.所以,政府公信力的建构和提升一定在于政府自身的积极作为.但是,政府公信力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往往还不仅仅取决于政府自身的努力,它涉及到由政治民主化程度、政治结构及其功能改善、人民群众现代政治意识的确立等等所构成的社会政治文明程度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