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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根据我国著作法规定,著作人可以将其就某一作品所享有的著作中的某项权能或某几项权能许可他人使用。这种许可通常是由著作人与被许可人签订著作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来实现的。被许可人依此合同合法地取得了对著作人作品的使用。就使用者而言,由于签订著作许可使用合同的目的,在于使用作品并使之广为传播,因此许可人对其提供的作品是否拥有著作,显得至关重要。于是许可人提供非侵权担保往往成为著作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可或缺的一项约定。该项约定的基本内容即;许可人保证对提供的作品享有著作,使用者为因使用该作品而侵犯他人的著作等权益,许可人须负全部责任。

  • 标签: 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被许可人 侵权责任 使用者 侵权行为人
  • 简介:抵押人的抵押不受抵押人处分抵押行为的影响,2、抵押人对抵押的处分权抵押上追及力总是与抵押处分的承受主义联系在一起的,即抵押上追及力与抵押人对抵押的处分权互为前提

  • 标签: 力之检讨 抵押权物 物追
  • 简介:一、概念与债权概念的形成据考察,近代大陆法之概念由中世纪(11世纪至13世纪)欧洲前期注释法学派正式提出。立法上,概念的使用第一次为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所为。而之系统理论的提出及物制度在立法上的定型这一任务,则是由1900年《德国民法典》完成的。的“概念”与的“观念”是不同的。的“观念”,是指特定的人对特定财产之排他性的控制和支配的意识。的观念其实就是法律上的“财产”的最初观念,而人类历

  • 标签: 价值批判 债权区分 区分价值
  • 简介:用益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用益对所有权的限制,如果认为用益是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结果

  • 标签: 关系辨析 所有权关系 物权所有权
  • 简介:物权法是关于财产的所有与其的利用的法律,具有强制性、绝对性、对世性及严格性,关涉人民、社会及国家的根本财产利益,故此,民法典编的立法尤其应当谨严、审慎。于缓和物权法定原则的同时,也应持谨慎态度。权变动规则应予维持,同时也宜吸纳司法解释的经验而予补益。在所有权上,应对所有权的定义、建筑区分所有权中的若干规则、相邻关系规则、盗赃物、遗失物、取得时效、先占及添附等特殊动产的权变动予以完善、厘定或确立。于用益上,应对用益的定义、"三分置"、空间建设用地使用、不动产役及典分别做出改定、明确及建构,但不宜确立居住。于担保上,宜以追及效力保护抵押人利益、让与担保不作为典型担保并对物权法第202条进行改定。此外,鉴于占有制度于物权法中的关键地位,立法还应较大地扩展、丰富占有规则。

  • 标签: 民法典物权编立法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 简介:个人储蓄存款的性质在现有法律规定上存在矛盾和冲突,在法学理论界也存在"说"、"债权说"的争议,因此,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的法律性质成为一个亟待研究的理论问题,也成为实践中需要协调一致、消除制度冲突的一个问题。在重新反思和界定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个人储蓄存款是一种具有债权性质的,或者说客户和银行之间是一种相互的从属关系。

  • 标签: 个人储蓄存款账户 物权 债权
  • 简介:所谓特许,是指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由于它是基于开发、利用土地之外的自然资源而享有的权利,故我国学者多称其为“自然资源使用”。特许制度的出现是与当代社会中土地利用多元化的趋势密切相关的。在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中,有关土地的归属及利用关系的调整是通过所有权和用益的理论和立法模式来实现的,此种模式将与土地相关的自然资源作为土地的附属,使其依附于土地,在此基础上,将自然资源的利用和转让也比照不动产规则来处理。但这种状况在当代遭到了挑战,诸如水、渔业、动物、林业等附属于土地的资源的利用和

  • 标签: 性质立法 模式选择 物权性质
  • 简介:一个时期以来,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权变动制度的讨论和研究投入了许多精力和热情,其大部分内容都集中在权变动的"抽象原则"问题上,即我国的权变动是否要像德国那样,采用行为无因性原则.起初,还有主张和反对两种对立观点平分秋色的学术论辩,但近一段时间,行为无因性或抽象原则被渲染得如此热闹,以至于言必称抽象原则;更有甚者,在有些学者眼中,它似乎已然成为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一种真实存在.正是在这种法学背景下,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领导的物权法草案起草小组提出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1]第7条,才拟就了貌似折衷,实则自相矛盾的"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的规定.[2]鉴于权变动制度在整个物权法律关系调整过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性,亦考虑到这个问题的提出实际上隐喻着当前我国法律界在立法、法学等方面的一些意味深长的问题,本文在此尝试从法理源流、法律事实及思想方法三个方面,对抽象原则问题作一基本探讨.

  • 标签: 物权法 物权变动制度 物权抽象原则 抽象物权行为 民法 或然性
  • 简介:在房屋开发建设中,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往往在规划许可的范围内,追求最大土地使用效率,因而忽略了对相邻法律规范的遵守。为此常引发侵权纠纷。以一具体案例提出建筑采光纠纷的鉴定办法,对鉴定结论从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角度进行了解读。

  • 标签: 采光权 建筑物 鉴定 法律关系
  • 简介:本文是简资修教授作为匿名评审专家,在评审张永健《再访物权法定与自由之争议》一文(本期所刊)时撰写的评审意见。作为评审专家,简资修认为该文结构完整,引注充分且为相当主流之见,因而极力推荐刊登。同时他也建议同时刊登他的评审意见,以利于学术争鸣。本刊尊重简资修教授的意见,在此将其意见作为相对独立的文章刊登。

  • 标签: 物权法定 内部化 评审专家 评审意见 学术争鸣 相对独立
  • 简介:《物权法》第四、五编设置的“一般规定”,并非法典编纂意义上的“总则性规定”,而是一些功能各异的“杂项规定”。导致此种怪异立法的根本原由是,立法者未能认识到,在物权法定原则限定下,凸显各类的个性而不是归纳它们的共性,才是物权法结构体系的根本所在;另外,法律体系的开放性也排斥小总则的存在。

  • 标签: 小总则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物权法定
  • 简介:传统客体理论在指导思想、的特征表现、价值属性和使用方式等方面与节约型社会理念存在诸多矛盾。节约型社会视角下的客体制度需要以经济学的“效用主义”为指导,通过非市场评价法将的生态价值货币化,从而建立一个以一般法和特别法相结合的法律规定为主体、以法律解释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 标签: 节约型社会 物权客体 效用主义 生态价值 经济价值
  • 简介:自罗马法确立用益制度以来,法国等人陆法系国家都建立了各具特色的用益体系。通过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及其启示:用益在物权法中地位有所不同,我国法应将用益与所有权并列加以规定;用益体系存在较大差异,我国法应当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构建用益体系;东西方国家的用益体系在构造上有所不同,我国法不愿规定西方国家法上的居住;地上、地役权是各国普遍承认的用益,我国法应规定建设用地使用、地役权、宅基地使用;相同种类的用益的内容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我国法应以用益的设立目的为依据构建用益体系;用益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我国法应规定不动产为用益的客体。

  • 标签: 用益物权体系 比较研究 启示
  • 简介:上请求的性质和类型决定着其是否适用消灭时效。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在功能定位,制度协调上存在着不同与交叉。基于两种时效制度设计的目的,结合上请求,请求不适用消灭时效而应适用取得时效,从而实现法的效率、公平和秩序价值。

  • 标签: 物上请求权 取得时效 消灭时效
  • 简介:一、飞来的横祸1994年6月27日,一个平平常常的日子,可对四川省轻工业安装公司(以下简称轻安公司)的领导和600来号职工来说,却是一个一辈子也忘不了的不祥之日。这天,公司财务科一科员去银行拿往来票据,银行告诉他:“你们的贴号已被法院冻结。你们吃官司了!”这消息犹如晴天霹雳震得全公司领导和职工手足无措!为什么吃官司?吃的什么官司?轻安公司一无所知。轻安公司的领导们本已聚到成都,准备前往天全县投标一电站工程的,也不得不赶回内江市。轻安公司经理姜顺文马上聘请内江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胜,派遗公司保卫干事开展调查,弄清事情的真相。二、阴科长想给领导一个惊喜轻安公司是内江市直属企业,年产值达2000万

  • 标签: 借款单位 内江市 公司法定代表人 担保书 出借单位 借款协议
  • 简介:韩国传统意义上的担保制度,其标的担保价值较高,而且还因'登记'这一公示制度的完备,担保的取得及向第三人优先主张权利较为容易,所以韩国一直利用这种不动产担保制度。近年来,不动产交易的重要性日益明显,但更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动产及债权担保价值的再发现,利用动产及债权担保价值的交易增多,其重要性也随之增加。进入现代社会以来,随着金融产业的飞跃性发展,认识到挖掘信用危险性低的金融需求者与持续性金融供给的必要性。在这一过程中,韩国开始关注在过去的金融交易中

  • 标签: 债权转让 转让担保
  • 简介:一、定金罚则的放射效起源经B省乙公司经理的唐某介绍,A省甲公司与B省丙公司洽谈业务。B省H市李某表示可介绍B省H市工行为丙公司履行合同提供担保。2003年10月28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购销进口废纸合同一份。约定:丙公司供给甲公司进口废纸13000吨。单价为每吨6200元,总货款为8060万元;供方于2003年11月20日交货,需方必须在30天内提完货物;需方按供方指定银行开出1300万元人民币现金汇票或半年期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定金。

  • 标签: 定金担保 保证担保 法律竞合 定金罚则 债权担保 放射效
  • 简介:出卖人的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上已经被统合进了违约责任,我国法奉行的是违约责任“单轨制”,而不是违约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并存的“双轨制”。我国法上的违约责任是一个统一的概念,应当作统一的解释,不宜人为地制造分裂。解释论上主张的瑕疵担保责任相对独立存在,是在变相地肯定“双轨制”,本身是一种叠床架屋的构造。

  • 标签: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市政官救济 违约责任 统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