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避风港最早见诸于网络上著作权保护,是为了限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而确立的免责条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全面规定了"避风港"原则,包括通知规则、明知应知规则等。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上涉及商标的侵权案件大量涌现,而电子商务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如何确定,"避风港"原则是否可以用于限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问题立法上并不明确,从而导致司法适用困难。因此,本文拟从避风港原则是否可以适用于网络商标侵权做一探讨和分析。侵犯著作权和侵犯商标权在避风港原则的适用上,就适用目的、适用模式上具有相似性与一致性,而且国内立法上有引入避风港原则的立法基础,同时司法上也认同并适用避风港原则,此外国外成熟的立法例和司法判例也是有利的支持。
简介:台湾地区于2009年修订"著作权法",增订第六章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之免责事由",其立法目的主要是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与著作权人合作打击侵权之诱因,并透过避风港制度之设计,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为其使用者之著作权侵害行为,而被诉之法律风险。该等避风港之规范对于网络产业产生重大影响,然而,实务界对于避风港适用要件之认识仍然相当有限。由于美国《著作权法》是台湾当时增订避风港规范之主要参考对象,因此,本文以比较法为方法,考察美国法之相关规范与司法实务之同时,亦探讨台湾避风港要件在适用与解释上之可能疑义与问题解决取向。网络服务提供者避风港之设计涉及高度技术性与复杂性,本文仅选择过去十余年美国适用经验中争议较大者之主观与客观要件析述之,本文除了表达对于台湾避风港规范解释与适用之立场与态度外,亦立于使用者程序保障之地位,提出部分对未来修法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