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2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为“基本会计准则”)在我国会计改革中发挥了积极的指导作用。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化,要求对其进行修改与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首先就涉及到对该准则功能再定位的问题。本文在阐述该准则功能定位缺失的基础上,结合西方国家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
简介:杨轶彬同志在贵刊05年第5期发表的《浅议国企财务总监的定位与到位》(以下简称:杨文),读后深受启发。笔者赞同杨文对财务总监含义的理解:财务总监是国资委(出资人)派遣,对国资委(出资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对经营者进行监督。但杨文未明确财务总监定位于何处:是经营班子成员,还是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笔者认为,这一问题不明确,财务总监的定位问题,就没有真正解决,因为,所谓定位,是指定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框架下的位置。只有这种定位,才能实现真正的到位,否则,财务总监的合法行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财务总监的违规行为受不到法律的制约和惩罚,财务总监的权力就不能得到有效行使,作用就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这是其一。其二是杨文未提及通过何种方式、方法到位。本文试图通过财务总监与国企监事有相同的基本内涵的原理,就这两个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杨轶彬同志和各位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