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审计机关查处商业贿赂,必须首先明确商业贿赂的法律界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已成为一个法律问题,商业贿赂已成为一个法律术语。我国的1979年刑法、1997年修订后的现行刑法和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未直接使用“商业贿赂”这个术语。刑法等法律规定包含了商业贿赂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共规定了8种贿赂犯罪,按照犯罪主体不同,包括贿赂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的6种贿赂犯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规定在第8章贪污贿赂罪中,由检察机关管辖;贿赂主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单位的2种贿赂犯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规定在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3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中,由公安机关管辖。
简介:按照现行的营业税税法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存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以得索取业收入款项凭证当天(对建造工程而言,取得索取收入款项赁证通常是指办理了工程结算文件),纳税期限为次月的5日,10日,15日或1个月,而《建造合同》准则规定收入确信的时间有三种,即资产负债表日(指南解释为年度的最后一天),合同完成时,能得到补偿的费有发生当期,且所确认的收入是指已完成部分预计可以收回的收入,并不一定都取得了收取款项的凭证,上述二者对收入的确认存在两方面的差异:一是时间方面的,各自规定确认收入的时间点不同,二是确认条件方面的,按准则确认的收入是指工部分预度可以收回的收入,按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点不同,二是确认条件方面的,按准则确认的收入是指完工部分预计可以收回的收入,按税法确认的收入是指已收取的收入和取得索取凭证收入,显然《建造合同》准则对营业税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简介:本文以2007--2010年沪深两市非金融类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采用面板数据实证研究了非经常性损益的价值相关性、非经常性损益对经常性损益价值相关性的影响以及非经常性损益中特别项目的价值相关性。结果发现:非经常性收益越多,上市公司经常性损益的价值相关性越低,而净资产的价值相关性会随之上升;非经常性损益具有价值相关性,但显著低于经常性损益的价值相关性;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和政府补助的价值相关性高于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尤其是政府补助,它与股价的相关系数很高,甚至超过了经常性损益。借鉴国际财务报告综合收益表的结构,本文提出改进我国利润表及其披露的建议。本文认为可将经常发生的但不正常的业务作为独立的项目在利润表中列示,减少营业外收入/支出包含的项目,提高利润表的信息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