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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1965年以前,在德国法律中,尚没有使用著作人身权(Urheberpersoenlichkeitsrecht)的术语,因此,也不会有关于侵犯著作人身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在当时的《文学和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和《美术和摄影作品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的保护,只有简单的规定受害人在其著作权受到侵害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对补充法律上的不足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侵犯著作人身权而要求非财产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时,法院首先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并与《德国基本法》第1条和第2条相联系承认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固然后按照《德国民法典》原第847条确定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

  • 标签: 精神损害赔偿 著作人身权 司法实践 法律 侵犯 《德国民法典》
  • 简介:<正>一、引言即便在成熟的西方金融体制中,尽管有政府对金融机构的严格监管,金融机构也建立了一整套的风险防范与应对机制,但是,由于经济运行本身的不确定性等种种主客观原因,金融机构仍然时时面临着出现坏账、呆账等不良资产的可能性。2007年开

  • 标签: 金融机构 债权转让 民事诉讼法 诉讼时效 公告送达 财产保全
  • 简介:<正>《保险法》的修订为我国海上保险合同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增添了新的素材和全新的语境。研究其对海上保险法律的影响固然必要,但站在海上保险法律体系构建的高度去思考其与《海商法》的衔接,更有益于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益于保险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健全。因为体系构建不仅对法律资料的鸟瞰和实

  • 标签: 海上保险 《海商法》 保险合同 代位求偿权 合同法律 保险价值
  • 简介:<正>一、商法思维与公司法应对网络技术应用的定位对于商法思维,学界与司法界有不同观点,有商法价值理念、商法精神、商法意识等多种表述。学者认为,保障营利是商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具有相对性与客观性。~①就商法追求营利的基本价值理念的相对性而言,其具体化为维护交易的效率与安全这两个商法的基本原则。~②就商法追求营利的基本价值理念的客观性而言,保障营利的价值理念以维护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的细化形式体现在商事主体与商行为的具体法律制度之中。~③本文认为,商法最高宗旨在于保障商事主体的营利,此即所谓的效益优先,同时兼顾公平等价值取向。在商法理论上,效益优先主要体现为保障或者促进交易迅捷、维护交易安全等商法基本原则。理论界对于公司的特性有不同的概括,但大多将公司的营利型、社团性、法定性等特性包含于

  • 标签: 公司法律制度 社团性 商事主体 商行为 网络技术环境 交易效率
  • 简介:回顾近代中国著作权法律史,人们大都会形成如下印象:著作权法律制度通过借鉴西方得以较快建立,但却未能有效运作,侵犯著作权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这不能不促使我们继续思考隐藏于现象背后的重要原因——著作权法律制度与观念的关系。

  • 标签: 著作权法 法律制度 近代中国 关系论 侵犯著作权 有效运作
  • 简介:<正>自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以来,有关合伙的法律人格问题就一直是民商法学界争论的一个热点问题,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则使争论进一步深化。在修订《合伙企业法》的过程中,合伙企业的法律人格的定位再次引起人们关注,许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制度设计方案。虽然大家对合伙企业是民商事主体这一观点已经达成共识,但对其具体的法律人格定位仍然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将合伙企业的法律人格定位于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第三民商事主体";二是将合伙

  • 标签: 法律人格 商事主体 民法通则 民商法学 法人制度 有限合伙
  • 简介:<正>在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合作社与其他组织形式一样,都是很重要的民商事主体,而且有关合作社的立法非常发达和完善,理论研究也比较深入,其在西方社会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运行非常稳固,对整个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很明显。世界范围内,合作社已经突破了社会制度的界限而成为不同制度下的一种互助组织形式,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合作社的发展也拥有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在建国初期,我国曾经走过很长时间的合作化道路,合作社为我国当时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发挥了

  • 标签: 合作社法 商事主体 民法通则 中间法人 互助组织 农业法
  • 简介:<正>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启迪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国华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豫信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科美投资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做出一审、二审判决,均支持按照股东可认定为实际出资的比例确认各方股权。没有实际出资但按照各方协议约定应享有55%股权的启迪公司向最高人民

  • 标签: 意思自治 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 终审判决 出资比例 出资义务
  • 简介:<正>2003年上半年,南钢股份和成商股份的协议收购引发了两起强制要约收购。自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尽管有关证券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强制要约制度,但尚未出现大宗股份转让引发的强制要约收购。因此,这两起事件对评价我国强制要约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这两起事件,并结合我国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具体情况,探讨这样几个问题:我国是否需要强制要约制度?强制要约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股权结构的调整以及资源的优化配置能否产生积极的影响?

  • 标签: 强制要约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 小股东利益 股份转让 被收购公司 法律障碍
  • 简介:无形资产具有资本性。我国无形资产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粗糙到逐步细化的过程。但是,我国关于无形资产作为出资物的现行法规定有许多缺陷:公司法只规定了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的适格物,而对商誉等具有广泛意义的无形资产未予认可;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程序的立法存在较大的缺陷;在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责任方面,现行法律规定存在轻民事责任,重刑事、行政责任的倾向。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无形资产凸显其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地位,所以有必要针对上述缺陷,运用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方法和理论,提出完善我国无形资产出资立法的思路和途径。

  • 标签: 资本 无形资产 出资程序 法律责任
  • 简介:一、基本案情贾志刚为图书《贾志刚说春秋》的著作权人,他发现佛山人民广播电台(简称佛山电台)未经许可,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持续在"FM94.6"、"FM92.4"两个频道播放的广播节目《听世界春秋》中大量使用《贾志刚说春秋》的内容。贾志刚认为,《贾志刚说春秋》作为文字作品,不属于广播组织法定许可的作品类型,佛山电台的播放行为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

  • 标签: 贾志刚 著作权纠纷 法定许可 广播节目 著作权人 侵权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