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机构仲裁是仲裁发展史上的成熟形态,而对仲裁机构的法律确认模式因仲裁机构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不同而有所区别。本文在对仲裁机构作了界定之后,对世界范围内主要的商事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分析,认为存在三种模式:法人形态、公司形态和纯民间形态。对于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由于历史的桎梏和实践的现状在理论认识上混淆不清。本文认为仲裁委员会是法人,但要在立法中明确仲裁机构的法律责任。对于仲裁委员会是特殊的事业单位法人的观点,本文认为已是历史的产物,为了顺应仲裁的民间性的本质属性和应对中国加入WTO之后国际仲裁服务市场对中国仲裁机构的挑战.本文认为在对我国仲裁法进行修改时可以将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定性为社会团体法人。
简介: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往来日益频繁,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全球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是,随之而来的除了全球化经济带来的机遇,还有挑战,其中国际商事调解就是现阶段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交流合作中的一大阻力,我国的国际调解制度还不够健全,国际商事调解能力与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这就使得我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所以本文就立足于我国国际商事调解的现状,分析我国国际商事调解的问题并提出具体而详细的解决办法,以期在未来能够实际运用于我国的国际商事调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