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8年,六安地区国税局面对经济发展趋缓、企业资金紧缺的收入形势,不畏艰难,勇挑重担,千方百计,挖潜增收,圆满完成了全年收入任务。进入1999年,原有的税源潜力正逐渐消失,持续的改制将淘汰一批企业,新的增长点不甚明显,税源将持续趋紧,加之新年伊始,税干普遍存在松口气的思想,如不及时调整思路,强化狠抓收入意识,将直接影响元月份及至一季度收入任务的完成,甚至导致全年收入步步趋紧。为此,地区局近日专门发文要求:一是全区国税系统要始终绷紧组织收入这根弦,保持收入攻坚的好势头,做到干劲不减,力度不降,抓紧、抓早、抓好1999年组织收入工作。二是下决心狠抓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从1999年起,凡申报税款,必
简介:2002年12月27日财际函【2002】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发基金等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资金,支持了一大批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回收贷款资金的过程中,大部分企业都按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但也发现有一部分项目企业严重违背国家现行法律规定,试图通过破产手段逃废国家债务。为维护国家主权债信,保证转贷协议的严肃执行,现将国家有关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企业在偿债责任落实前不得破产的规定重申并通知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发【199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国有工业企业,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函【1998】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法发【1997】2号文件第三条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指出,《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解决的是我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或外国政府贷款,尔后转贷给国有工业企业项目单位的破产申请处置问题。因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