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下中国法律发展的世界观不仅依附于西方社会而且也深受二元对立认知模式的影响,这种有关"世界"的知识构想往往对"世界"作一种单一化、具象化的理解,给当下中国处理自身的法律发展经验以及描绘未来法律发展的图景造成了知识困境,也对中国在处理世界法律发展的历史经验以及当下多边且复杂的国际关系中所需要的国际政治法律观的形成上造成了障碍。在因中国崛起所带来的自身地位的变化以及全球法律秩序重构的多重背景下,中国法的发展无疑需要一种新的世界观。这种世界观不仅应当强调中国所面对的乃是一个多维、立体的世界,要求中国必须在开放的结构中对这个丰富的世界予以多元化的理解,以便主动作出恰当且灵活的因应之策;而且重要的是,这一世界观也应当将中国从世界经验与中国体验的"客体"走向"主体",还要符合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处世态度。为此,这种新的世界观,不仅能够使得中国法的发展摆脱既有的二元对立知识范式,而且也能促使中国法的发展超越单一中心论的立场,进而尝试着在中西的互动互通中,在中西视角的不断转换中来观察并思考其自身与世界,从而使中国法的发展获得宽广的意义。
简介:“制宪权”之所以成为无法无天、完全失控的权力,制宪主体之所以有权代表“政治统一体”作出“根本政治决断”,原因均在于它们代表了事实上并不存在的“公意”。卢梭意义上一贯正确的“公意”是方法论整体主义的虚构,却被移花接木用于现实中的制宪和立法过程。在现实世界,“公意”至多是多数人的意志,和少数人的意志一样会作出错误判断,只不过在一定条件下犯错概率更小而已。一旦祛除“公意”一贯正确的光环,制宪权就不过是代表了多数人的意志,“政治统一体”也不可能做到绝对统一,不同意见永远存在并有可能被证明是正确的,“制宪权”“政治统一体”这些指向无限权力的怪兽也就得统统回到潘多拉魔盒里。
简介:整体主义正义理论从古代到现代存在多种理论形态,其中追求城邦利益的整体主义正义和追求社群利益的社群主义正义是整体主义正义理论的两个典型代表.尽管整体主义正义理论在从古代一直到近现代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学说与主张,有些甚至明显与现代文明社会格格不入,但是,它们至少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它们都认为判断个人行为正当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个体能否促进其所在的整体的利益.如果个体的行为有利于整体的利益,则其行为就是正当的,也就具有了正义性;反之,就不是正义的.整体主义正义理论把维护和增进整体利益作为其出发点和归宿,把是否有利于整体利益作为判断个体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可以为人类整体的环境利益的保护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