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前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是欠缺能够被双方认可的统领性法律规范文件;就大陆地区涉及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法律规范而言,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此外,大陆地区涉及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法律规范与台湾地区涉及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法律规范各自在自己区域内发挥作用,海协会和海基会的两岸协议的沟通桥梁的作用发挥并不完备。我们要不断完善两岸关系和平法律体系,签订和平协议,完善大陆地区涉及两岸关系法律体系,进一步发挥两岸协议的作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法律体系有助于对国家统一的促进和对两岸人民利益的保障,然而从国家统一大业、中华民族利益考虑,两岸应该走向政治对话,将已有的共识予以法律化表达,对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法律体系进行安排。
简介:金融体系二元化现象严重的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小企业和众多贫困人口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金融服务的机会非常有限,造成巨大的金融服务缺口,只能通过非正式金融加以解决。肇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改革,使得非洲国家的金融体制发生很大变化,金融服务体系的效率有所提高,广泛地建立了小额信贷机构,政府为此建立了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针对不同的小额信贷机构适用不同的审慎监管要求,小额信贷机构既发挥了与正式金融部门的联结作用,又运用了多种非正式金融手段,将这种源自于民间的内生性金融形式的优势发挥的淋漓尽致。非洲各国小额信贷机构与正规商业银行的联结、各国金融改革后民营部门的发展以及非洲各国政府对于正式、半正式和非正式小额信贷机构的不同监管准则,对于中国民间金融的发展都有一定启示作用。
简介:中国刑法学的理论和实践已经受到并将继续受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刑法学的影响,两大法系的差异特别是理念的差异对中国的影响至为深刻但却有不同的表现,由此出发我们在创建中国自身刑法学理论的过程中又将如何有所选择、有所侧重地借鉴和吸取两大法系的精髓和营养成分,应当是中国刑法学无法回避的时代命题.在今天,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刑法学保障人权、坚守程序、推崇实用的刑法理念值得已显过度推崇德日刑法学的中国学界的关注和借鉴,只有这样才有可能避免“曲高和寡”和“偏信则暗”的理论危机,而重新发掘和吸取法治的“本土资源”,也可以助推实现中国刑法学理念、刑法理论和刑法运用方法的更新和重构.
简介:"土地征收"概念是宪政国出现才开始孕育的。近代中国学习西法,土地征收制度与概念被引入。然而,"土地征收"概念在中国的产生与形成并非一蹴而就。清末先是使用"购地",学习日本法后,转而使用"收用土地",后直接改为"土地收用"。进入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还使用"土地收用",至南京政府时期改为"土地征收"。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土地收用""土地征收"夹杂出现,并没有明显区别;同时,又产生了"土地征用"一词。通过梳理民国时期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与学理,比较"土地收用"、"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等概念,可知民国时期的"土地征收"概念经历了"古典时期"与"扩张时期"的演变与发展。这种变化也是民国政治制度与公法制度变迁的缩影。
简介:社会立法的产生和早期发展,是对国内市场化运动加以反向运动与新政改革的结果,是波兰尼所论证的双向运动的表现,其基本功能是社会保护,形成了"市场化运动推之,社会保护运动挽之"的制衡关系;社会立法构成了维系现代产权制度、秩序与保障基本生存、发展权利之间的社会对价关系或新型社会契约,是新政之法。社会立法也在积极转型,以"积极的福利制度"为代表的第三代社会政策和立法,旨在更多地与经济政策、立法相融合,发挥显著的生产性功能,社会保护与社会促进职能并重,与市场化运动形成既制衡又合作、共进的关系。但第三代社会立法未及成熟、扎根,即遭遇了新自由主义为表、资本主权主义为里的制度实践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全球性金融危机和严重衰退的主因之一是资本对主权国家、国内社会和社会法法律义务的部分"多边性脱嵌、解锁",凸显了新自由主义、市场原教旨主义的失败和危险。全球市场经济都需要把市场化运动和资本力量重新嵌入以社会立法为基础变量之一的多边约束体系中,实现深度、持久的再新政。中国一方面与欧美日具有"问题代沟",需要强化社会立法的社会保护等传统职能,另一方面也面临诸多相同的挑战,需要强化社会立法的生产性职能;应据此确立社会改革的顶层设计,最大化地实现其制度效用,全面调整发展模式,在分配正义、社会和谐、发展伦理和机制路径等方面深化改革,并对全球实现对市场经济的再新政提供知识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