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高度发达,各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滥用垄断优势等新类型纠纷。作为应对新类型纠纷的特殊诉讼形式,公益诉讼正在世界范围内成为席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潮流。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公益诉讼的研究和实践日趋活跃,媒体的关注也逐渐增多,公益诉讼成为当代中国法治生活的重要现象。然而,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认为我国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亟须公益诉讼,但就公益诉讼的性质、范围、主体等重大问题还存在许多争议,特别是未能提出适合我国国情、为决策层及广大民众都能接受的实施方案,造成我国公益诉讼一直处于雷声大、雨点小的尴尬局面。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既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也必须充分注意我国的基本国情,特别是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司法体制的特点以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所处的特殊阶段,既要积极推进,也要谨慎稳妥,并不断在实践中积累经验,逐步完善。以此为出发点,笔者在研究有关公益诉讼理论和我国公益诉讼历程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实施公益诉讼的具体方案。
简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的“排斥调解”到修订后第六十条的三类行政诉讼案件可以调解,从行政案件和解撤诉率的持续高位运行到和解撤诉案件中行政行为种类的广泛分布,来自审判一线的翔实数据和清晰图表让审判实践与立法规定的二律背反的紧张现状一览无余。探究行政调解异化现状的背后起因,既有审判实践的现实驱动,也有当事人的实质性诉求的助推,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异化对行政审判的侵蚀及对司法公信力、中立性的破坏也不容小觑。如何合理发挥调解制度在行政审判中的矛盾化解作用,既弥补合法性审查功能的不足,增强司法对当事人利益的救济功能,又防止调解的滥用,摆脱法官“和稀泥”的嫌疑,逐步改变“强行政、弱司法”的尴尬局面。不妨借鉴两大法系中典型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成熟的实践操作为我所用,以期能够有所启示。当然,再先进的经验也要植根于本土国情才能生根发芽,茁壮成长。因此,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的重塑也必须立足我国当前的行政审判实践,再结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及借鉴发展相对成熟的民事诉讼,从案件适用范围、程序、效力、救济和风险控制等不同层面对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进行重塑和完善,以期抛砖弓I玉,使调解制度这一具有东方特色的矛盾化解之花在行政审判的土壤中健康成长,华丽绽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