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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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该在法定期间或法官指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若因客观因素确实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在该期间内提供证据线索,逾期不提供将丧失要求法院接收该证据并进行质证、认证活动的诉讼期间制度。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是由诉讼程序的阶段性所决定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特区法坛》 2003年78期
出版日期 2003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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