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时效,在民法上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它是适应商品经济关系的需要,为确认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产生的。时效制度始于古代罗马法,并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时效制度:既规定了取得时效,又规定了消灭时效。其后,世界各国在民法典中都承袭了这一制度。我国的《民法通则》由于受前苏联民法典的影响,只规定诉讼时效,而不承认取得时效;认为取得时效助长“不劳而获”的剥削阶级思想,不符合社会主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基本理念。而实际上,取得时效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国家同样需要这一制度。同时,我国《民法通则》在规定诉讼时效时过于简单,存在着许多尚需完善的地方。
简介: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历来存在不同理论观点,司法实务中也不尽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问题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理论层面的争论依然存在,特别是该规定是否适用于海上保险,值得探讨。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性质出发,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出台背景加以深入剖析,并结合海上保险的特点和海商法时效制度的特别规定,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诉讼时效起算的法律适用提出建设性方案,以期在保险人与有责任第三人之间的利益保护方面取得平衡,并为有权机关进一步完善保险代位求偿时效的规定提供参考依据。
简介:2004年修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国际贸易法领域继《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后又一重要的全球性统一时效法文件。二者在制定背景、法律性质、具体制度、适用途径等方面都有明显差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反映了晚近时效立法的国际趋势,在整体上更为先进。但在某些特殊问题的处理上,《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的规定却更为细致与合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能否有效地推动时效期间制度的统一化,有待实践的长期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