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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个结果
  • 简介:信赖信赖利益赔偿并无必然联系,信赖利益赔偿与过错也无必然联系,信赖利益赔偿与期待利益赔偿也非绝对的排斥,在例外情况下可以同时主张,信赖利益赔偿不限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在合同合法有效但又不适宜给予期待利益赔偿时,也可以适用信赖利益赔偿。

  • 标签: 信赖 过错 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赔偿 期待利益赔偿
  • 简介:信赖规则是二十世纪初西方国家私法上产生的概念,英美法称之为允诺禁反言规则,大陆法称之以权利外观原理为基础的信赖责任(规则)。它在私法体系中产生,并在公法领域中扩张蔓延;它打破了英美法古典的对价中心理论,修正了大陆法传统的Gewere原理;我国民法中虽未有信赖规则的称谓,但信赖规则却已渗透于我国法律体系之中。本文拟对信赖规则的内涵、性质、特征等作一法理学意义上的研讨,并对信赖规则与缔约过失规则予以比较,以期对信赖规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走出信赖规则的认知误区。

  • 标签: 英美法 大陆法 私法 规则 缔约过失 对价
  • 简介: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对信赖原则在交通事故犯罪领域中的运用研究比较深入,而对于该原则在医疗事故犯罪领域中的运用研究却较少涉及。该原则适用于医疗事故罪中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构成特征方面也有其独特性,适用信赖原则应遵循一定的限制条件。医疗行为中医护人员之间的信赖以及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的信赖这两种情形是医疗事故罪中信赖原则适用的具体体现。

  • 标签: 信赖原则 医疗事故罪 过失犯罪 社会相当性
  • 简介:信赖原则作为一种典型的分配注意义务原则,在过失责任的认定、分担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其存在发展亦有坚实的理论和现实基础。本文对信赖原则及其发展、信赖原则在我国交通肇事罪中的适用、在我国交通肇事罪立法中的体现以及在我国交通肇事罪中的适用与界限进行了深入分析,针对目前责任认定存在由公安机关主导,法院的审判成为走过场的程序性活动的弊端,指出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中,可由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而无须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由法院结合其他证据与具体案情来具体认定。应该在我国的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有限度地、慎重地适用信赖原则,以免信赖原则轻而易举的成为加害者逃避责任的护身符。

  • 标签: 信赖原则 交通肇事罪 认定 分担 交通事故责任
  • 简介:信赖法则是以保护信赖为正当性理由、以与常态法的悖向性规定为特征而在两大法系现代私法领域中得以聚合的规则群。它是信赖原则指导下所涉领域最宽、波及内容最广的规则体系。信赖法则之称谓可以在不破坏法律要素的既有理论、充分尊重信赖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基石与准则作用的前提下准确揭示与概括该规则体系的内涵和本质。两大法系信赖法则均为开放性的规则体系,代表着现代法的方向,是现代法安全价值实现的主要途径。在法律全球化的今天,我国民法无需对大陆法或英美法的信赖法则在取向上做严格限制,应赋予其一般条款的法律地位。

  • 标签: 信赖原则 规则体系 信赖法则 动态安全
  • 简介: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中的“帝王条款”,这一点已为各国法律所确认。其实这一原则已不再为民法领域所独有,在法律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该原则在公法领域中的地位也日益凸显,甚至有学者发出“诚信是不亚于宪法的政治道德”这样的感叹和预测。这一判断在行政法领域尤其得到了肯认,无论是具有大陆法背景的国家亦或具有普通法背景的国家都在其行政法律法规甚至宪法中作了规定,只不过普通法国家称其为“合法预期保护”(1egitimateexpectation),而大陆法国家称其为信赖保护原则,且在相关的制度设置上有相互借鉴融通的趋势。

  • 标签: 行政许可撤销程序 依赖保护制度 中国 《行政许可法》 行政撤销权 行政机关
  • 简介:在中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信息化、民主化与法治化的发展,公共治理的兴起,公之治中的软法规则越来越多,越来越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软法是指遵循共同的法律价值,制定或认可主体多元化且不依赖国家强制力实施,但具有一定事实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软法对现实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当下还存在大量的非理性的软法现象,对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构成很大的威胁。必须以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为目标,“认真对待软法”,不断完善软法。为此,当前首先是要转变法律观念,把软法纳入法学的研究视野。软法必须受制于宪政精神与法治原则,实现软法生成与实施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软法应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 标签: 公域之治 软法 和谐社会
  • 简介:法律行为制度中的信赖保护包括积极信赖保护与消极信赖保护。积极信赖保护的效果是使法律行为发生约束力或者使其效果归属于一方当事人,从而使信赖方获得预期的利益。关于积极信赖保护、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效力的关系,应采交叉论。法律行为效力与积极信赖保护在适用领域上存在交叉之处,有瑕疵法律行为的效力需要以信赖原则为基础,无瑕疵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般不需要求助于信赖原则。积极信赖保护应采用多元的归责原则。就法律行为效果归属而言,积极信赖保护的效果不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消除。我国民法典总则中的相关规则设计应当充分体现积极信赖保护原则。

  • 标签: 积极信赖保护 消极信赖保护 私法自治 法律行为 民法典
  • 简介:沈家本是清末修律改革中的核心人物之一,但以往的研究受研究方法的局限,将沈家本描述成一个孤独的司法英雄和法学天才,显然,这与清末法制变革的历史真实相去甚远,也不符合沈家本的真实面目。运用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的场理论,通过分析清末国家元场与司法场及法学场等场间的关系,从中揭示沈家本在清末修律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及晚清司法场变迁的逻辑,还沈家本以本来面目。

  • 标签: 沈家本 司法场域 清朝末年 法学场域 修律工作 法律思想
  • 简介:既往审判管理呈现出管理基点的控制性、管理对象的复合性、管理过程的贯通性、管理方式的单一性与管理重心的偏颇性等特点,其运行处于由司法逻辑与行政逻辑高度混同、法院组织高度行政化的科层结构与地方法院竞争性的关系结构构成的复杂场域中。审判管理的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其所决定。审判管理进一步改革必须着眼于破解其所处场深层结构性要素的制约,充分利用新一轮司法改革形成的相关制度资源,从三个方面推进,即:明确区分司法逻辑与行政逻辑,防止行政逻辑在审判管理中越位;合理改造法院内部结构,推动审判管理从集权行政化管理向分权专业化管理转型;积极引导地方法院的竞争回归理性,摒除审判管理功利化的行为取向。

  • 标签: 审判管理 实践样态 场域构成 制度资源 制度推进
  • 简介:在涉外无单放货案件审理中,承运人往往以卸货港所在国存在特殊法律规定为由进行抗辩,认为自己依该特殊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即已完成交付义务,不应再承担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往往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外国法律”存在界限模糊之处,直接影响到对“卸货港所在地法律”查明责任的归属。实质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外国法律”属于根据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而“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属于承运人根据中国法中《无单放货规定》第7条加以主张的免责事由,二者法律意义并不等同。对于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应由当事人负证明责任。另外,承运人依据《无单放货》第7奈规定主张免责,应同时证明两个事项:卸货港所在地存在特殊法律规定,根据该规定,承运人必须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3局;承运的货物已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

  • 标签: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卸货港所在地法律 外国法律 外国法查明 准据法
  • 简介: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中华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通过构建由地方立法、诉讼、律师和地方法学教育等4方面组成的中国省法制现代化进程实证评价指标体系,采用主成分分析与层次聚类分析相结合的综合集成评估方法,对中国省法制现代化进程进行评估与比较,将中国31个省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分为领先型、挑战型、追赶型和后进型4个集团,并通过采用灰色相关度分析的方法,将4项法律指标分别与人均GDP、城市化、城乡差距、教育指数等4项社会指标进行灰色相关分析与比较。研究发现我国各省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在东中西部地区之间是极端不均衡的。在中国省法制现代化进程各法律指标的相关社会影响中,影响的效果钛强到弱的排序依次是人均GDP、城市化、城乡差距、教育指数。从各省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层面和影响省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各个因素层面出发,我们应采取缩小我国各省法制现代化进程非均衡差异的相应对策。

  • 标签: 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 主成分 层次聚类 灰色相关度 非均衡差异 社会影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