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由于制度上的缺陷,行政复议效率并未达到制度设计的初衷。很多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少批评。有的认为,现行的复议制度“形同虚设”,“复议案件过少,行政复议对行政诉讼而言起不到过滤作用,谈不上减轻法院负担。”有的认为,现行的复议制度“不仅没有减轻法院的工作,反而在无形中增加了法院审判的难度,使得本来就有难度的‘民告官’案件变得‘难上加难’,增加了社会维护公正的成本”。有的认为,“复议机关为了避免自身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或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对于其受理的复议案件,明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却仍然作出维持决定或不作决定,复议机关的消极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使行政复议这一独立的权力监督、权利救济制度虚置,未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简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9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已于2000年4月21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局长:李传卿 2000年4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工作的有效开展,正确、及时处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