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得以最终确立,但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中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监督考察模式方面.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监督考察存在现有主要模式与潜在主要模式,现有监督考察模式存在两难问题,亟需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监督考察模式进行完善.构建和完善监督考察模式的规制体系,在制度体系下建构多元化监督考察模式,明确监督考察模式的监督管理.
简介:不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论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增加了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的规定。
简介:在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刑事赔偿问题上对羁押后的被不起诉人持以赔偿为原则,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当检察机关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能重新启动公诉程序势必会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混乱,■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法律属性1.对被不起诉人推定无罪
简介:人民检察院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与免予起诉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不再具有确定有罪的实体法律效力,免予起诉制度是我国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诉讼制度,立法授权检察机关在符合142条第2款的条件下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简介:
简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综合考量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和人身危险性以及公共利益,暂时对其不提起公诉,而是设定一定的考验期,责令其在该期间内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在该期间内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且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的情形,期限届满就不再提起公诉,否则就将其提起公诉的制度。
简介: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做出的重要的法律决定之一,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做出不起诉时说理性较差,只简单罗列理由,缺乏逻辑基础和严格的论证,同样会遭遇“明希豪森困境”。法律论证是一种确立法律结论的正确性和可接受性的方法,将这种方法引入不起诉决定中,具有方法论意义和深远的政治意义。在不起诉决定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论证方法和模式,本文将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尝试性的运用在不起诉决定的证立上,如果在不起诉决定过程中引入法律论证理论,那么必须在程序上做相应的变革。
简介:不起诉制度设计的重要机理是提高诉讼效率(效益),但司法实践表明,目前,我国不起诉程序不但旁落了诉讼效率(效益)价值,而且淡漠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与实际影响力,因而也是不公正的.基于此,本文提出了建立不起诉事前监督程序--听证程序的设想,论证了其对于建立公正、高效的不起诉制度的价值,同时提出了具体设计方案.
简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有效预防犯罪、降低再次犯罪机率方面发挥了良好作用,但制度本身在设计层面存在的一些细节性问题也开始凸显,诸如帮教体系的构建、涉案证据的保全、监督机制的运行等,文章旨在通过对上述实践操作层面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进而探求可行的解决路径。
简介:修改后刑诉法在特别程序中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别关爱。由于该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的所附“条件”的设置,在前期各地司法实践中标准各不相同,因而有必要确定。
简介: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可分为被害人救济和被不起诉人救济, 二、我国现行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制度及其评价 (一)现行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制度 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作为一种诉讼法律制度,自我救济权是刑事不起诉案件当事人的专有权利
简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轻罪案件非犯罪化处理的一种起诉替代措施,具有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司法效率等积极作用,成为近年来刑事诉讼领域备受关注的热点课题。我国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陆续开展了试点工作,积极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中国的运行模式。温州市检察机关结合工作情况,对附条件不起诉实践运行基本情况、取得效果、存在问题进行总结和剖析,为我国合理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简介:2014年10月28日,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主办、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北京市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标准专家论证暨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推广会”在丰台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张寒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未检处副处长岳慧青,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文胜、副检察长白世平出席了会议。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林维、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主编牛凯、广西大学教授张鸿巍等多名论证专家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北京市各级检察院未检处处长和干警代表参与会议。
简介:对未成年人不起诉条件既要有一定的原则规定, 未成年人不起诉的条件应体现从宽原则,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条件
简介:即对于检察机关做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对于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的司法审查程序的制度设计应当平衡以下两条原则摘要,而对于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案件
简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先行,从而引发了是否违法改革的争议。根据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典型经验和该制度的法理基础上,我国应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促进案件分流。
简介:在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检察机关滥用不起诉权,保障刑事诉讼目的充分实现,有必要通过法律规定对不起诉权加以限制。我国法律规定了五种针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途径。被害人的自我救济,是刑事案件不起诉救济的重要途径,可以起到监督制约不起诉权,有效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作用。现行刑事不起诉被害人自我救济的规定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也存在不足。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刑事不起诉被害人自我救济制度。
简介:不起诉制度正是诉讼经济原则在起诉阶段的体现,对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如果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一)不起诉制度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简介:目前,宽严相济已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未成年人首当其冲应成为“宽严相济”刑事可法政策的适用对象。对构建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笔者提出如下构想:
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监督考察模式研究
论刑事诉论法修改后的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应否给予刑事赔偿
酌定不起诉的实体法律效力
检察机关不起诉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完善
法律论证理论在不起诉决定中的运用
不起诉中引入听证程序的设计与论证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附条件不起诉所附条件的适用原则
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制度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证研究——温州市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试点工作调查报告
北京市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标准专家论证暨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推广会综述
确定不起诉条件应遵循从宽、合法、公平、弹性原则
当代酌定不起诉裁量权之运用及其制约
比较法视域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刑事不起诉被害人自我救济制度的完善
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价值和范围界定
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