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原告:斯达迪船务有限公司(STUDIOSHIP-PINGCOMPANYLTD.)。住所地:塞浦路斯拿骚市潘太列得斯大街(PENTELIDESSTREET,NICOSIA,CYPRUS.)。法定代表人:飞利泼斯·菲利浦,该公司董事、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发银,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亚峰,上海市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简介:境外游客特指“来我国大陆旅游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居民。”造成境外游客人身损害的原因有旅游服务机构的过错、游客自身的过错、第三方过错和不可抗力多种方面。境外游客人身损害赔偿具有不同于一般游客的特点:赔偿权利人特殊、致害成因复杂、责任涉及多主体、标准较难确定和时效要求高。当前解决境外游客人身损害赔偿争议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法律依据,其赔偿标准的确定应该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其在中国大陆停留期间、归国期间和经济发展水平。为妥善解决境外游客人身损害赔偿争议,有必要采取一些专门的法律措施:加快旅游立法、调解为主诉讼为辅、规范管理和强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