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商法典无物"定律"商法典无物"作为商法典的结构体系的一般规律肇始于由中世纪商法发展而来的近代商法。在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创商法法典化之后,1897年德国颁布《德国商法典》,前者采取商行为主义,而莪后者采取商人主义,1899年日本颁布《日本商法典》。其采取介于《法国商法典》与《德国商法典》的折衷主义。在商法之中,区分为商事交易法与商事组织法二大群组或规范集合。商行为是商事交易的标的,而商人则是商事组织法的载体。在商事交易法之中,所涉及的标的物为有价值的,可用货币衡量的所有物品,包括有体物和权利。而在商事组织法之中,所涉及的物体现为资本或资产或资金(金钱)。在大陆法系国家,以实行民商分立为典型方式,因此,尽管商法典之中无物与物权之规定,但依照民法与商法系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在特别法并无规定之时,仍可适用民法典中的物的规定。因此,可以说,近代商法典的基本范畴可概括为"商法典无物"之定律。而在民
简介:《爱弥尔,或论教育》(以下简称《爱弥儿》)是卢梭对其政治哲学思想的经典展示,对《爱弥儿》的研读必须超越教育来看教育,必须根植于卢梭人性思想。感觉论和意志论是卢梭政治伦理学的基础。前者是对理性主义时代感情消失的批判和回应,从"非我"中勾画出人的经验自我形象。意志论则重塑了人的主体绝对性,确立了人的纯粹自我形象。经验自我和纯粹自我的统一和分裂就是人的全部发展史。经由否定之否定,人的最终归宿在于公民。经验世界的危险使人一切都与政治有关,意志伦理的绝对性是理性的自明,政治也就不再只是被动接受。教育的主要任务就是使人是人,进而有公民的产生。人和公民的教育最终都是一种符合天性的教育,对人的教育侧重于感觉论基础,要求肉体的健康;公民的教育侧重于意志论基础,体现意志的苏醒。二者的差异仅仅就在于对人的教育是以消极的方式排除社会罪恶的影响,对公民的教育则是以积极的方式消除社会罪恶的影响。因此,两者都可谓之日"自然教育"。
简介:对担保物权的侵害以对担保物的侵害为中心,主要表现为侵夺担保物的占有、妨害担保物以及毁损担保物三种情形。担保物占有被侵夺时,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人得请求占有之回复。担保物遭受外部妨害时,无论妨害行为的样态与程度如何,担保物权人均可主张妨害之排除。担保物被毁损时,担保物权之救济因毁损人不同而有区别:债务人毁损担保物的,可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担保人(物上保证人)毁损担保物且不提供增担保的,除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外,还可进一步追究担保人侵犯担保物权的责任;第三人毁损担保物的,担保物权人可对担保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物上代位,而不必主张侵害担保物权,同时,担保人也可主动提出增担保以阻止物上代位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