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证据概念上的争论关于证据的概念,在苏联曾有过激烈的争论。这场争论最先开始于五十年代中期。六十年代初,苏联全苏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措施研究所组织编写了一部诉讼证据理论专著。配合这部专著的写作,苏联法学界又一次对证据概念问题展开了讨论。从这些讨论中可以看出,苏联法学界有三种基本的观点:一是“事实说”;二是“反映说”;三是“两义说”。同苏联比较起来,我国法学界在证据概念上的争论则大得多,时间也长得多。我国从五十年代中期开始,到1964年因“社教”开始而中断。这并不是争论的结束,因而,1976年拨乱反正后又开始争论,并很快形成了高潮,直到现在分歧依然存在。在这场争论中,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四种:一是“事实
简介:刘钧是个美食拍客,也是个小有名气的“网红”。这天去烧烤店吃烤串,山珍海味,边吃边拍,好不享受。吃完一算,乖乖,三十串烤山珍,四百多块.刘钧不觉摸了摸脑袋:不对呀,点菜的时候,明明数得很清楚是二十三串,怎会多出几串来?服务员让数吃剩的竹签。刘钧一数,不多不少,正好三十串.难道是自己记错了?“等等.”刘钧突然一拍脑袋,拿出手机递给了服务员,“这是我在你上菜时拍的。有照片为证,数数是不是二十三
简介: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政证据又称行政执法证据或行政程序证据,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领域中,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收集、调查和运用的证据;行政诉讼证据则是法院在诉讼中为正确审理行政案件而收集、调查和运用的证据。显然,这是有联系、同时又是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的证据。两者之间的联系表现为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同一性;两者之间的区别则主要表现为运用证据的主体、阶段。目的等方面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正确理解我国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正确理解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的关系,从而有利于行政机关和法院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更好地运用证据,尤其是对于法院正确审理行政案件和当
简介: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社会文明的进步,语言具有了越来越多的功能。它不仅是人际交往不可或缺的工具,而且表现在文字上,它作为文学艺术的载体,科学技术的传播媒介,影响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了适应社会文明的进步,语言本身也在不断地发展,语言表达方式日趋丰富多彩,在不同的应用领域发挥出了越来越显著的作用。如今,根据一篇文章的风格特点,我们可以很容易看出它是文学作品,科学小品文还是广告新闻体裁的文章。根据美学法则的多样统一形式(指事物形式在多样的变化中呈现出内在的和谐统一,给人以丰富而单纯,活泼而有秩序的美感),正确而巧妙地运用不同的语言表达方式,具有多种效果。例如,人在际交往中,可以使谈吐更为幽默风趣,有利于促进人际关系的巩固;在文学作品中,不同的表达方式决定着一部作品的好坏优劣;另外还可以使各种应用文体如科技、新闻用语等更直接形象、富有情趣,易于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