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目次一、税法上的"违法所得"(一)"违法"的含义(二)"违法所得"与"非法所得"(三)"违法所得"与"应税所得"二、违法所得可税的法理根据(一)可税性理论与违法所得的可税性(二)税收公平原则与违法所得的可税性(三)实质课税原则与违法所得的可税性三、违法所得可税的现实意义(一)便于税务机关在实践中的操作(二)便于发挥所得税对收入的调节作用(三)便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四、"违法所得可税论"与"应税所得合法论"(一)我国传统的"应税所得合法"理论(二)征税不等于征税对象合法五、立法比较与建议(一)外国的立法和实践(二)对我国立法和实践的建议六、结语违法所得的可税性在各国的税务实践中早已有之,但在我国却长期未被重视,直到实践中两类事件的增多,才引起理论界的进一步研究:一是前几年南京、沈阳、广州等地税务机关先后对娱乐场所的服务人员(包括"三陪服务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大量违法经营的企业被查处,对其被查处以前缴纳的税款如何处理引
简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救济方式所涉及的"显性行政纠纷"仅涵盖了部分违法执法,大量违法执法未进入救济途径,而是为行政相对人所容忍。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在容忍原因、消解方式等方面明显不同,"隐性行政纠纷"不易消解。相对人的容忍,不仅使监督行政机关的作用受限,积聚的矛盾也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隐患。在制度上应当考虑相对人的弱势地位、相对人行为的违洳}生、管理关系的持续性等容忍原因,从遏制行政机关威权报复的角度寻求破解之道。行政公诉为外显被容忍的违法执法提供了理论指引,但需将私权益纳入行政公诉范围。同时以法人类学"纠纷三阶段"理论中的容忍阶段为突破点,通过社会组织举报、检察机关介入,外显被容忍的违法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