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管理层的自利机会主义行为会导致股权激励的滥用和失效。本文以2006--2011年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由董事会授予股票或期权的152家上市公司为样本,从应计项目盈余管理和真实活动盈余操纵两方面研究股权激励披露日、行权日和出售日前股权激励水平、激励方式对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在控制影响盈余管理动机和程度的其他因素后,本文发现披露日以及行权日之前管理层通过可操纵性应计利润进行了降低盈余的管理,激励所获股权出售日前则主要进行了调高盈余的真实活动盈余操纵;并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采用股票期权激励方式与盈余管理程度正相关,激励水平与盈余管理程度正相关。研究结果表明,后股权分置时代股权激励契约会引发管理层自利的盈余操纵行为,管理层会在应计项目盈余管理和真实活动盈余操纵中相机选择风险最小的盈余管理方式;股票期权并非是当前市场环境下最优的股权激励方式;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通过真实活动的“隧道行为”减弱,但对应计项目盈余管理并未起到抑制作用;董事会和监事会治理机制也未发挥抑制股权激励引发盈余管理的监督作用。
简介:股权被无权转让时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是困扰着司法实务工作者的难题。股权是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享有的权益,在性质上是他物权,根据物权公示原则,股权理应采用公示要件主义的效力模式。而相对于工商登记来说,以股东名册作为股权变动的公示文件,更加符合股权的逻辑要求。通过考察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可知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依据是法律对于物权人违反物权公示制度下物权人义务的一种"惩罚",即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以善意取得制度阻断物权的追及效力,但其适用也被严格限定在物权人违反物权公示体系下之义务等情形。对于股权而言,仅当股东的过失是导致股权被无权处分的近因时,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限定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依据对其于无权处分中的具体运用提出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