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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采取正犯、共犯分离体系立法例国家的刑法理论中,正犯、共犯区分的理论一直是学者们争议的“核心”问题。在经历了早期的客观说与主观说之后,洛克辛教授所主张的犯罪事实支配论基本得到了学界的认同。不过,我国学界通说仍然是以形式客观说作为正犯、共犯区分的标准,如何使犯罪事实支配论与我国共犯立法相协调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 标签: 客观理论 主观理论 犯罪事实支配论 实质正犯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按照笔者的看法,我国共犯制度采取的是以主体间的'共犯关系'为核心范畴的区分制制度模式[1],即借助'共犯关系'这一核心范畴为所有的犯罪参与行为设定统括式的处罚条件和处罚原则。概括地讲,这里的'共犯关系'包括犯罪参与人处罚条件设计上的'共同关系'和处罚原则设计上的'主从关系'两个方面。具体而言,即以'多元犯罪参与者之间存在客观和主观上相互协同的犯罪性联系'为犯罪参与人受刑罚处罚的

  • 标签: 共犯制度 制度历史 历史误读
  • 简介:身份犯之共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对身份有认识;身份犯之共犯中可能因行为人对身份的认识错误而发生法律错误和事实错误;这种特殊的共犯认识错误相对比较复杂,需要结合共犯与身份以及共犯错误等基本刑法原理,对其进行妥当处理。

  • 标签: 身份犯 身份 共同犯罪 认识错误
  • 简介:英国刑法中的共犯退出是共犯参与制度领域的一项特殊辩护事由,具有免除退出人共犯参与责任的效果。其构成要件为:共犯退出须在实行犯着手实行之前;退出的共犯人必须打消自己的犯罪意念;退出人须将自己退出犯罪的意思明确地通知其他参与人;退出人须有实际退出行为。共犯退出的本质在于撤销共犯先前行为对于实行犯的加功效果。英国刑法上共犯退出的系统理论,能够为完善我国刑法上的共犯责任制度提供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或视角。

  • 标签: 共犯退出 打消犯意 明确通知
  • 简介:一、前言基于共谋而实施犯罪之时,实行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有时会与共谋的内容不一致。例如,甲与乙就用刀伤害丙达成共谋,由乙分担实行行为,由于遭到丙的抵抗,乙一怒之下产生杀人犯意,杀害了丙[案例1]。在此情形下,对于仅就伤害进行了共谋的甲,判例的立场是不成立杀人罪的共同正犯,仅成立伤害致死罪[最决昭和54年(1979年)4月13日刑集33卷3号179页],学界对此亦无异议。

  • 标签: 共犯 射程 实行行为 共同正犯 行为人 杀人罪
  • 简介:使用人与挪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解释》第八条是对挪用公款罪中使用人构成共犯的限制性规定,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仅限于挪用人和使用人

  • 标签: 情形构成 挪用公款情形 构成共犯
  • 简介:非同案共犯的陈述是被告人供述抑或是证人证言,不仅会影响被告人的实体权利,且实践中认定不一致也会与法律的统一性相悖。文章通过对证言说和供述说的介绍及对证言说在域外实践的分析,进而立足于我国当前的状况,认为将非同案犯陈述认定为被告人供述符合证据分类的逻辑、更有利于妥帖保护被告人的法定权利,同时利于避免冤案的发生。

  • 标签: 非同案共犯 被告人供述 证人证言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
  • 简介:<正>对内外勾结挪用公款共犯的认定,常常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笔者就此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一、现行司法解释对认定挪用公款共犯的局限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

  • 标签: 挪用公款 共同犯罪人 通谋 挪用人 归个人使用 使用人
  • 简介:代替考试罪即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代替考试罪往往是以共犯的形式出现,除了替考者和被替考者构成共同犯罪之外,针对监考人员明知是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而不予揭发的行为,应当构成片面的帮助犯;针对家长或者监护人帮助考生积极寻找替考者的行为,应认定为代替考试罪的教唆犯、帮助犯或者间接正犯;考生同意或者教唆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应直接认定为代替考试罪的正犯行为;其他在代替考试罪中发挥作用的中间人,应区分其在代替考试中发挥的作用,依次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的教唆犯或者仅给予行政处罚。

  • 标签: 代替考试罪 片面的帮助犯 间接正犯 教唆犯 帮助犯
  • 简介:近年来数学教研界风行"合情推理"之说,客观上遮蔽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殊不知这两类推理方法是不能被一言以蔽之的。"合情推理"是一个易使人产生错觉的短语(其中,"合情"二字并无确切含义),却被捧得让人以为比演绎推理还重要。实际上,离开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合情推理"毫无意义。归纳与类比是间接认识事物或断定事物属性的思想方法,是人类认识活动须臾不离的思想活动,是学界熟知且各成系统的学问。常言说的经验,主要是通过归纳或类比过程形成的;教科书编写、课堂教学、科学实验、游戏活动都应该遵循归纳或类比的认识规律,绝非"合情推理"所能概括。学生学习过程中的大量直接或间接推理行为中存在着反映认识规律的思维现象,归纳的片面性即为归纳认识过程中的惯常现象,演绎推理可以弥补因归纳片面性而产生的缺失。另外,仅就归纳推理来说,就包括求同法、存异法、同异并用法、剩余法、共变法等,十分丰富,是人人都应掌握的科学方法。"合情推理"之说把这些知识、现象及其精华全遮蔽了,颇有"浮云遮月"的味道,数学营养被大打折扣。阮老师就这个问题写出《例谈小学数学归纳的片面性》这篇好文章,发挥了数学教育的正能量。感谢阮老师!

  • 标签: 数学归纳 片面性 小学 合情推理 类比推理 归纳推理
  • 简介:关于婚姻的本质属性,学界虽然形成了多种学说,但很难有真正的通说。其实,婚姻的本质属性是多元的,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种属性的程度不同而已。现代婚姻最显著的属性是合法性和契约性,两者共同构成现代婚姻的本质属性。

  • 标签: 婚姻 本质属性 契约性 合法性
  • 简介:“扶老人险”片面夸大了扶老人被讹的意外事件,是对社会公德的片面消费。支付宝推出的“扶老人阶”看似弘扬美德,实则助长对立。

  • 标签: 社会公德 老人 消费 意外事件 支付宝
  • 简介:共犯之处罚根据论不仅适用予狭义的共犯,也适用于共同正犯.是整个共犯理论的基础。“可罚性借用论”主张共犯缺乏独立的处罚根据,有违罪刑法定主义;“责任共犯论”强调共犯的道德性,招致法律道德化的倾向;“违法共犯论”忽视法益侵害性,会得出不合理的结论。重视法益侵害性的“因果共犯论”的内部之“混合的惹起说”,兼有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特点,是妥当的共犯之处罚根据论。

  • 标签: 共犯 处罚根据 混合的惹起说
  • 简介:如果认定自首必须交待共同犯罪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果共犯自首必须交待共同犯罪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共犯自首时又交待了共同犯罪所实施的全部罪行

  • 标签: 共犯自首 制度研究 研究综述
  • 简介:由特殊身分的性质决定,一般情况下,无身分之人只能构成真正身分犯中有身分者的组织犯、教唆犯或帮助犯,而不可能与有身分之人共同实行真正身分犯之罪。但是,当真正身分犯的实行行为为复合行为,或者真正身分犯为职务犯罪而其职务便利可以为无身分者与有身分者同时利用时,可以例外。无身分之人与有身分之人共同犯罪,原则上都应以真正身分犯之罪定罪处罚。但是,当无身分之人对有身分之人的身分并不明知时,可以分别定罪。

  • 标签: 身分 定罪 共同犯罪
  • 简介:承继共犯的成立问题主要是聚焦于承继共同正犯予以讨论的。在日本,承继共犯的成立问题存在承继共犯肯定说、承继共犯否定说与承继共犯中间说的分歧,而在我国当下则主要是承继共犯肯定说与承继共犯中间说的分歧。承继共犯否定说得到国内个别学者的极力推崇。承继共犯否定说的主要立论依据是“因果责任论”和“责任主义”,但其却在各种行为类型中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在暴露出承继共犯否定说“自相矛盾”的同时,集中地说明着该说所犯的无视共同犯罪事实的“分割评价”错误,从而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以至于走向“责任主义”的反面。承继共犯肯定说完全可以在直面和恰当把握“因果性”问题和“责任主义”包括“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中,通过妥善地解决承继共犯包括承继共同正犯所对应的实践问题而获得“新生”。

  • 标签: 承继共犯肯定说 承继共犯否定说 承继共同正犯 因果性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 简介:秦律、汉律共犯处罚没有如唐律那样的“首从之法”,其原则是将全体共犯者均处以同一刑罚。刚刚公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第三册,即《为狱等状四种》中还可见数件共犯案例。虽然《为狱等状四种》所见共犯案例中未必明确记载对犯人的处罚,但至少在案例1提出的三个判决案之中,有两个判决案均对全体共犯者适用同一刑罚。并且,在案例5的两个判决案之中,有一个判决案亦对相当于唐律所称共犯者中随从者的人直接适用对所犯之罪的法定刑。

  • 标签: 岳麓简 共犯 秦律 汉律 群盗
  • 简介:对于身份犯和非身份犯的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在纯正身份犯和非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中,纯正身份犯 共犯从属性 身份机能 主要实行行为

  • 标签: 共犯问题 犯共犯 纯正身份
  • 简介:摘要:近年来,随着利用电子游戏机组织赌博活动的现象逐步兴起,各地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也加大了打击力度,此类犯罪团伙一般人数众多、分工明确,从物色场地、购置游戏机、提供资金、招揽人员到日常经营管理、资金结算分成等一系列环节等有相关内部人员负责。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如何深入分析当事人与其他同案人是否形成共犯关系,是辩护的关键要点。

  • 标签: 共犯 合意 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