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刑事司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授权的最高司法机关就如何具体应用刑法、刑事诉讼法所作出的最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自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加强了司法解释工作,先后颁布了大量刑事司法解释,为各级司法机关正确适用刑事法律,打击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司法解释工作存在的问题,也给各级司法机关适用刑事司法解释带来一些困难。本文试就刑事司法解释适用中若干争议较大的问题,略陈管见。一、刑事司法解释内容有矛盾时如何适用的问题一般而言,司法解释是不会出现矛盾的,但由于各种原因,刑事司法解释有时也会出现矛盾,甚至解释有误或不妥当。表现在:(一)刑事司法解释与刑事立法(包括刑事立法解释)
简介:罪数问题,就是指犯罪是一个还是数个,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与数罪。在一罪形态中,由于手段方法或者结果方法的不同,其量刑原则往往有自己的特点,如有的从重处罚,有的从一重处断,有的只作一罪处刑,有的本为从一重处断,法律却规定数罪并罚等等。在我国刑法中,有些罪数形态如连续犯、继续犯、牵连犯、集合犯等,与刑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追诉时效等制度都有密切关系。如《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不能对连续犯、继续犯等罪数形态作出科学的解释,就会影响时效制度的正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