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保护文化多样性的价值追求应当融入反垄断法的制定与实施中,反垄断法应以最为文化友好型的方式来实现其经济效率目标。反垄断法作用于文化市场主要以普通的消费性文化产品为规制对象,对非消费性文化产品应尽量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有些国家立法直接确立图书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合法性,或将其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主要是基于文化多样性保护之考虑,但这种法定豁免模式并不符合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反垄断法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应以个案分析为基础,宜采酌定豁免模式。个案分析主要依赖两条豁免路径,一是效率抗辩标准,二是附属限制理论我国《反垄断法》对文化多样性保护虽未有直接规定,但其第15条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豁免制度可类推为文化豁免的制度依据,只是需要注意规定的不明确在实践中可能存在适用上的障碍。
简介:“制宪权”之所以成为无法无天、完全失控的权力,制宪主体之所以有权代表“政治统一体”作出“根本政治决断”,原因均在于它们代表了事实上并不存在的“公意”。卢梭意义上一贯正确的“公意”是方法论整体主义的虚构,却被移花接木用于现实中的制宪和立法过程。在现实世界,“公意”至多是多数人的意志,和少数人的意志一样会作出错误判断,只不过在一定条件下犯错概率更小而已。一旦祛除“公意”一贯正确的光环,制宪权就不过是代表了多数人的意志,“政治统一体”也不可能做到绝对统一,不同意见永远存在并有可能被证明是正确的,“制宪权”“政治统一体”这些指向无限权力的怪兽也就得统统回到潘多拉魔盒里。
简介:整体主义正义理论从古代到现代存在多种理论形态,其中追求城邦利益的整体主义正义和追求社群利益的社群主义正义是整体主义正义理论的两个典型代表.尽管整体主义正义理论在从古代一直到近现代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学说与主张,有些甚至明显与现代文明社会格格不入,但是,它们至少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它们都认为判断个人行为正当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个体能否促进其所在的整体的利益.如果个体的行为有利于整体的利益,则其行为就是正当的,也就具有了正义性;反之,就不是正义的.整体主义正义理论把维护和增进整体利益作为其出发点和归宿,把是否有利于整体利益作为判断个体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可以为人类整体的环境利益的保护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和借鉴.